ICO Std 2002:2026 — 中文版 — 附录D RMTC 议事规则

附录D 排名方法学技术委员会(RMTC)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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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信息

| Item | Details | |——|———| | Document Number | ICO Std 2002:2026 — Annex D | | Title (EN) | Rules of Procedure for the Ranking Methodology Technical Committee (RMTC) | | Title (CN) | 排名方法学技术委员会( | | Status | Working Draft | | ICS Classification | 01.120 (Standardisation, general rules), 03.100.40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 | Committee | Ranking Methodology Technical Committee (RMTC) | | Issuing Body | International Communication Organization (ICO) |

D.0 前言

D.0.1 引言

本附录确立了排名方法学技术委员会(RMTC)的议事规则。RMTC是负责ICO Std 2002的维护、解释和演进的治理机构。作为规范性附录,本文件与标准正文具有同等效力,应与核心规范(第0 制定正式议事规则的目的在于确保标准的治理以透明、负责任且符合国际技术治理机构最佳实践的方式进行。这些规则参照了国际标准组织(包括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排名专家组IREG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的程序框架。

D.0.2 授权依据

本议事规则依据ICO Std 2002第11章设立,该章规定创建RMTC作为本标准的治理机构,同时依据国际传播组织(ICO)作为本标准发布机构的授权。对本议事规则的任何修订须经RMTC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并由ICO秘书长批准。

D.1 目的与范围

D.1.1 本议事规则的目的

本议事规则的目的是为排名方法学技术委员会(RMTC)的运作建立全面的治理框架。具体而言,这些规则: 界定RMTC的组织结构、成员资格和决策程序; 建立委员会会议、审议和沟通的程序; 规定透明度、问责制和利益冲突管理的机制; 提供RMTC与ICO及外部利益相关方之间互动的框架;且 确保ICO Std 2002的维护和演进以与标准本身所秉持的开放、公正和严谨原则相一致的方式进行。 若无此类治理框架,标准的完整性和公信力可能因临时决策、透明度不足或实际或表面的利益冲突而受到损害。这些规则旨在防止此类结果,并为利益相关方提供信心——标准按照国际公认的技术治理原则进行管理。

D.1.2 适用范围

本议事规则应适用于RMTC就ICO Std 2002开展的所有治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审议和批准核心规范(第0–11章)的修订; 批准新的扩展模块(SE-11及以后)以及对现有扩展模块(SE-01至SE-10)的修订; 应排名实体、审计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请求对标准条款进行解释; 裁决与标准适用或解释相关的申诉; 批准和发布年度透明度报告; 评估和认证排名实体对标准的一致性; 与其他国际标准组织的协调,包括IREG、ISO/TC 279及相关技术委员会;且 与ICO Std 2002的维护、开发和推广相关的任何其他活动。 本议事规则亦适用于ICO Std 2002的任何未来修订版(例如ICO Std 2002

D.1.3 法定授权来源

由国际传播组织(ICO)依据ICO Std 2002第11章设立。第11章要求设立专门的技术治理机构,负责监督标准的维护和演进,确保其条款得到一致适用,并确保其发展受到专业判断和利益相关方意见的指导。 的权力来源于两个层面:(a)ICO作为标准发布机构赋予的职责;及(b)排名实体、审计方和其他依赖其条款的利益相关方对标准的接受。因此,RMTC的合法性既建立在机构权威之上,也建立在利益相关方的信任之上。

D.1.4 与标准正文的关系

本附录被指定为ICO Std 2002的 若本附录条款与标准正文条款之间存在任何不一致,该事项应提交RMTC解决。RMTC的解释应为最终解释,对所有声称符合标准的各方具有约束力。

D.2 定义

就本议事规则而言,以下定义应适用。若术语同时在本标准第3章中有定义,则第3章的定义应优先适用,除非本规则的上下文要求不同含义。

D.2.1 委员会

委员会

D.2.2 委员

“委员”指依据第D.6节规定的程序正式提名、任命和确认的委员会有投票权的成员。委员享有参与审议、提出动议和投票的完整权利。

D.2.3 主席

“主席”指委员会的主持官员,依据D.5.4由委员从现任委员中选举产生。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确保议事有序进行,并在对外关系中代表委员会。主席不享有常规投票权,但在票数相等时投决定票。

D.2.4 副主席

“副主席”指协助主席并在主席缺席时主持会议的当选官员。副主席依据D.5.4从委员中选举产生,在担任主持官员时享有主席的所有权力和职责。

D.2.5 秘书长

秘书长

D.2.6 法定人数

“法定人数”指委员会进行有效议事所需的最低出席委员人数,按D.7.4规定。除非作出决定时达到法定人数,否则委员会的任何决定均不具效力。

D.2.7 观察员

“观察员”指依据D.5.2(E类)获邀参加委员会会议但不享有投票权的个人或组织代表。观察员可在主席邀请下参与讨论,但不得提出动议、投票或阻止共识。

D.2.8 利益相关方

利益相关方

D.2.9 利益冲突

“利益冲突”指委员存在个人、财务、专业或其他利益,且该利益可被合理地视为影响或可能影响其作为委员会委员履行职责时的客观性或公正性。利益冲突的类型和管理方式在第D.9节中规定。

D.2.10 共识

“共识”指参与决策的委员之间达成的普遍一致,使得在作出决定时在场的委员中没有人对拟议行动方案持强烈反对意见。共识不要求全体一致;其特征是不存在持续的、实质性的反对。

D.3 设立与法律依据

D.3.1 设立依据

依据ICO Std 2002第11章(合规性声明与认证)设立,该章要求设立专门的技术治理机构,以:(a)监督标准的维护和演进;(b)裁决有关标准解释和适用的争议;(c)批准修订、扩展模块和解释性指引;及(d)确保标准的持续公信力和相关性。

D.3.2 法律地位

在国际传播组织(ICO)的主持下设立为独立的技术治理机构。RMTC在技术决策事务中具有运作自主权,但在机构治理、预算和战略方向等事务上受ICO全体大会的最高管辖。 有权: 采纳和修订其自身的议事规则(须符合第D.12节的要求); 根据需要设立小组委员会、工作组或专项工作组; 发布标准的解释性指引和技术勘误; 批准或驳回对标准的修订提案;且 在其职权范围内直接与外部机构沟通。

D.3.3 独立性原则

应独立、公正地行使其职能。RMTC的技术决策——包括关于标准修订、条款解释和申诉裁决的决定——不应受到任何商业利益、政治压力或任何排名实体、被排实体或利益相关方群体的利益的影响。 为保障这一独立性,应维持以下制度安排: 财务独立性 任命独立性 决策独立性

D.3.4 三条红线制度

三条红线 的独立性还通过ICO Std 2002中确立的 零收费 零收费 零调分 零调分 不做政绩排名 不做政绩排名 这三条红线应被视为本规则的绝对法条款——即不允许任何减损的强制性规范。任何旨在削弱、限定或为三条红线创设例外的本规则修订应自始无效。

D.4 职权与职能

D.4.1 核心职能

应履行以下核心职能: 审批和发布标准修订 审批和发布标准修订 审批扩展模块 审批扩展模块 审议排名方法论争议 审议排名方法论争议 受理和裁决申诉 受理和裁决申诉 发布年度透明度报告 发布年度透明度报告 合规性认证评估 合规性认证评估 与国际标准组织的联络协调 与国际标准组织的联络协调

D.4.2 RMTC不做什么(明确边界)

为明确起见,RMTC 直接执行排名 参与商业运营 替代审计机构 参与政治或行政评估

D.5 委员会组成

D.5.1 委员规模

委员会应由不少于七(7)名、不超过十五(15)名有投票权的委员组成。委员人数应尽可能为奇数,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平票的可能性。委员的确切人数应由RMTC在其首次会议上确定,并可经三分之二多数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须遵守本文规定的最低和最高限额。

D.5.2 五类席位

委员会委员应在五个类别中分配,以确保均衡代表有效治理标准所需的多样化专业知识和观点: 类:方法学专家 不少于两(2)名委员应为方法学专家,其定义为在以下一个或多个领域具有经证明的专业能力的人员:排名方法学、统计学、心理测量学、评估科学、数据科学或相关定量学科。A类委员应在其专业领域持有博士学位或同等专业经验,并应有其学科的已发表贡献记录。 类:行业代表 不少于两(2)名委员应为行业代表,其定义为在排名涉及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品牌管理、教育、旅游、文化遗产、消费品和可持续发展)具有丰富专业经验的人员。B类委员应由公认的行业机构或专业协会提名,并应提供其提名组织的支持信。 类:独立审计/法律专家 不少于一(1)名委员应为独立审计或法律专家,其定义为具有审计、质量保证、合格评定或与标准或技术法规相关的法律实践专业资格和经验的人员。C类委员在确保RMTC运作的程序完整性和其决定的可执行性方面发挥关键作用。 类:ICO指派的常任代表 一(1)至两(2)名委员应由ICO直接任命为常任代表。D类委员充当ICO与RMTC之间的制度纽带,确保标准治理与ICO战略方向的对齐。D类委员不得在ICO的执行管理层中担任任何职务,以保持RMTC的运作独立性。 类:观察员 观察员人数不设上限。观察员可以是学术机构、国际组织、民间社会团体、标准机构或对排名方法论治理有兴趣的其他实体的代表。观察员有权参加会议、接收会议材料并在主席裁量下参与讨论,但不享有投票权、不得提出动议且不得阻止共识。观察员可受邀加入工作组或小组委员会。

D.5.3 多元化要求

委员会的组成应反映以下多元化原则: 地域分布:委员应在可行范围内代表以下至少三个地区的均衡地域分布:非洲、亚太地区、欧洲、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以及北美。任何单一地区不得超过有投票权委员的一半。 性别平衡 专业互补

D.5.4 主席和副主席的产生方式

主席和副主席应由有投票权的委员在每届委员会任期的首次会议上从其成员中选举产生(见D.6.4)。选举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候选人须获得所投票数的多数方可当选。若第一轮中无候选人获得多数,则应在获得最高票数的两名候选人之间进行第二轮选举。 主席和副主席各任期两(2)年,与定期会议周期一致。可连选连任一届额外两年任期。主席和副主席不得来自同一类别的委员。

D.6 提名、任命与任期

D.6.1 提名程序

委员候选人可通过以下两种渠道之一提名: 委员或利益相关方组织推荐 所有提名应在预定审议任命的会议日期前不少于六十(60)天提交给秘书长。

D.6.2 资格审核

在收到所有提名后,秘书长应在预定会议前不少于四十五(45)天编制候选人名单并分发给所有现任委员。委员应审查每位候选人的资格,并可在收到名单后十五(15)天内提出异议。 每位候选人的任命需获得现任委员多数的赞成票。投票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委员应根据候选人的专业资格、相关经验和为RMTC职责做出贡献的能力进行评估。

D.6.3 正式任命

在委员投赞成票后,秘书长应将已批准候选人名单提交ICO秘书长正式任命。ICO秘书长应在收到RMTC决议后三十(30)天内向每位已批准的候选人发出任命函。 任命函应指定:(a)委员类别;(b)任期;(c)委员的权利和责任;及(d)签署行为准则的要求(见附录D-A)。

D.6.4 任期

每位委员应任三(3)年,自任命函中规定的日期起算。委员可再连任三(3)年一届,最长服务期限总计六(6)年。完成最长任期后,委员应在至少两(2)年内不具备连任资格。

D.6.5 交错任期制

为确保委员会工作的连续性,初始委员的任期应交错安排。在首次会议上,ICO应与当选主席协商,指定约半数的初始委员首任期为两(2)年,其余委员首任期为三(3)年。这确保并非所有委员的任期同时届满,保持机构记忆和运作连续性。

D.6.6 空缺递补

若委员任期中出现空缺——无论是由于辞职、去世、丧失行为能力、免职(见D.6.7)还是任何其他原因——该空缺应按以下程序递补: 秘书长应在空缺发生后七(7)天内通知委员会; 空缺席位的提名应按D.6.1征集; 替换委员应按D.6.2和D.6.3任命;且 替换委员应服务至未满任期的剩余期限。若未满任期超过两(2)年,则该期间就D.6.4而言应视为一个完整任期。

D.6.7 免职条件

委员可在以下任何情况下经其他委员三分之二多数票免职: 严重违反行为准则 连续缺席:委员连续三(3)次会议未能出席且未提供令人满意的解释。主席应在第二次连续缺席后发出书面警告。 未管理利益冲突:委员在已申报利益冲突的事项中未按D.9.2回避。 丧失行为能力:委员因身体或精神原因无法履行委员职责。 拟被免职的委员应收到书面通知,说明拟议的免职及其理由,并在投票前获得向委员会陈述意见的机会。被审议的委员不得参与对其自身免职的投票。

D.7 会议

D.7.1 定期会议

委员会应每日历年至少举行两次定期会议(即至少每六个月一次)。来年定期会议的时间表应在上年最后一次定期会议上商定,并由秘书长在第一次预定会议前不少于三十(30)天通知所有委员。 任何委员可在会议日期前不少于二十一(21)天提出附加议程项目。主席应与秘书长协商后最终确定议程并分发给所有委员。

D.7.2 特别会议

委员会的特别会议可由以下方召集: 主席主动召集;或 不少于三分之一(1/3)有投票权委员的书面请求,指明审议事项。 依据委员请求召集的特别会议应在秘书长收到请求后三十(30)天内安排。秘书长应在会议前不少于十四(14)天通知所有委员特别会议的日期、时间和临时议程。

D.7.3 会议形式

委员会会议可以以下任何形式举行: 现场会议:委员在主席确定的地点亲自聚集; 远程会议:委员通过视频会议、电话会议或其他实时通讯技术参与,前提是所有委员可以同时听取和相互发言; 混合会议:部分委员亲自出席而其他委员远程参与,条件是所有委员可以同时听取和相互发言。 主席应确定每次会议的形式,同时考虑委员的偏好、预算约束以及审议事项的紧迫性和复杂性。

D.7.4 法定人数

委员会会议的法定人数应为有投票权委员总数(包括空缺席位)的三分之二(2/3)。除非在审议事项时达到法定人数,否则不得处理任何事务。 若在预定开始时间后三十(30)分钟内未达到法定人数,会议应休会并在主席确定的时间重新召开,不早于休会后七(7)天且不迟于二十一(21)天。在重新召开的会议上,法定人数要求应降至有投票权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1/2)。

D.7.5 议程设置

秘书长应在每次会议预定日期前不少于十四(14)天向所有委员分发议程和所有支持材料。材料应包括: 拟议议程,含每项的预计时间安排; 上次会议纪要(供确认); 与审议事项相关的所有文件、提案和背景文件; 从利益相关方或观察员收到的任何书面意见;及 与议程项目相关的已申报利益冲突清单。

D.7.6 会议纪要

秘书长应在每次会议结束后不超过十四(14)天内编制会议纪要草案并分发给所有委员。纪要应记录: 会议的日期、时间、地点和形式; 出席和缺席的委员; 审议的议程项目; 所作的决定,包括每项以投票决定的事项的投票结果(赞成、反对、弃权); 委员发表的任何反对意见; 任何利益冲突申报及由此产生的回避行动;及 下次会议的日期和地点。 会议纪要草案应在下次定期会议上确认(有或无修正)。确认后,纪要应由主席签署并成为会议的正式记录。

D.7.7 公开性

委员会议纪要应在确认后三十(30)天内在ICO Std 2002网站上公开,但须删节: 与正在审议的具体申诉案件相关的信息(以保护相关方的保密性);及 与委员会决定无关的委员或第三方个人信息(以遵守数据保护义务)。 公开性原则反映了RMTC对透明度和问责制的承诺,与标准本身的透明度要求一致(见ICO Std 2002第9章)。

D.8 决策程序

D.8.1 共识优先

委员会应尽力以共识方式作出所有决定。主席应促进旨在达成共识的讨论,且直到明确进一步讨论不太可能产生共识时方可要求进行投票。鼓励委员公开、建设性地表达其观点,并寻求兼顾合理关切的妥协方案。

D.8.2 投票规则

在无法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应适用以下投票规则: 一般事项:关于一般事项(定义见D.8.3)的决定应由出席并有权投票的委员所投票数的简单多数作出。在票数相等的情况下,主席应投决定票。 重大事项:关于重大事项(定义见D.8.3)的决定须由出席并有权投票的委员所投票数的三分之二多数作出。在重大事项票数相等的情况下,该提案应视为未获通过。

D.8.3 重大事项定义

以下决定应构成需要三分之二多数的”重大事项”: 核心规范(第0 新扩展模块的批准或对现有扩展模块的实质性修订; 本议事规则的修订(见第D.12节); 行为准则的采纳或修订(见附录D-A); 申诉处理程序的采纳或修订(见附录D-B); 撤销认证机构认可的决定; 关于”三条红线”(见D.3.4)解释的决定; 关于与外部组织建立正式联络协议的决定;及 由主席或委员三分之二多数指定为”重大事项”的任何其他事项。

D.8.4 通讯表决

在紧急情况下,若决定不能推迟到下次预定会议,主席可发起通讯表决。通讯表决的程序应如下: 秘书长应通过电子方式(电子邮件或安全投票平台)向所有委员分发提案和所有相关背景材料; 委员应自分发之日起有七(7)个日历日的投票期限; 对于一般事项,所投票数的简单多数即可;对于重大事项,须三分之二多数;且 通讯表决的法定人数要求应为所有有投票权委员的三分之二(2/3)(而非仅出席会议的委员)。 通讯表决的结果应记录在下次定期会议的纪要中,且与现场会议作出的决定具有同等效力。

D.8.5 主席的决策角色

主席不应参与常规投票。主席仅在以下情况下投票: 在一般事项平票时打破僵局,在此情况下主席的投票为决定票;或 若主席因其类别(如A至D类)也是有投票权的委员,主席可参与重大事项的投票,但不得在常规投票之外投额外的决定票。

D.8.6 决议记录

委员会的每项决定均应以书面记录,包括: 决议或决定的精确文本; 投票结果(赞成、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未出席的委员人数); 任何反对意见的摘要,包括持反对意见的委员姓名及其反对的实质内容;及 作出决定的日期和方式(现场会议或通讯表决)。 此记录应构成会议纪要的一部分,并按RMTC的记录管理政策保存。

D.9 利益冲突管理

D.9.1 申报义务

每位委员应向秘书长提交利益申报表: 就任时,在收到任命函后十四(14)天内; 每年,不迟于每个日历年的1月31日;且 临时性地,每当出现新的利益且与先前申报的利益有实质性不同或为附加利益时。 利益申报表应使用RMTC规定的标准格式,并应披露所有可被合理视为与委员职责相关的利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利益申报表可构成主席发出书面提醒的理由,若未提交状态持续超过三十(30)天,则可构成D.6.7项下免职的理由。

D.9.2 回避规则

对委员会正在审议的事项有直接利益的委员应: 在事项讨论前披露其利益的性质; 退出该事项的讨论;且 退出该事项的投票。 主席应负责判断委员已申报的利益是否需要回避。若涉及主席自身的利益,由副主席作出判断。若任何委员不同意主席或副主席的判断,该事项应提交委员会由多数票(排除利益相关的委员)解决。

D.9.3 利益冲突类型

以下类别的利益应按D.9.1和D.9.2进行披露和管理。此列表非穷举性;任何可被合理视为损害委员公正性的利益均应予以披露,无论其是否属于所列类别。 经济利益:在受委员会审议影响或受其约束的排名实体、被排实体、数据提供方或审计机构中的直接或间接财务利益。包括持股、咨询费和其他财务安排。 任职关系:在与委员会决定可能受影响的组织中的现任或近期(过去两年内)雇佣关系、董事会成员身份或顾问关系。 学术竞争:与委员会审议事项涉及或受影响的个人或组织之间正在进行的学术或专业竞争关系(例如,竞争同一研究资助、共同编写竞争性的方法论)。 个人关系:与直接受审议事项影响的个人之间的密切个人或家庭关系。 近期商业合作:与受委员会审议影响的组织之间的商业关系(例如客户、供应商、合作伙伴),该关系在过去两(2)年内是活跃的,或有合理预期将变得活跃。

D.9.4 违反后果

若确定委员未披露利益冲突或在本应回避的情况下未回避: 委员会可由三分之二多数票撤销该委员违反本规则参与的任何决定; 委员可能依据D.6.7被免职;且 该事件应记录在年度透明度报告中(见D.10.1)。

D.9.5 举报机制

任何利益相关方可向秘书长举报未披露的利益冲突,若举报涉及秘书长,则可直接向主席举报。举报可以匿名方式进行。委员会应真诚地调查所有举报,并在适当情况下依据D.9.4采取适当行动。 委员会不得对善意举报的任何个人采取任何报复行动,即使举报最终被证实缺乏根据。

D.10 透明度与报告

D.10.1 年度透明度报告

应在每个日历年第一季度编制和发布年度透明度报告。报告应涵盖上一日历年活动,至少应包括: 委员名单及变动:当前委员的完整名单,包括其类别、任期和专业背景。年度内任何委员变动(任命、辞职、免职)应注明日期和原因。 召开会议及主要决议:年度内举行所有会议的摘要,包括每次会议的形式、审议的议程项目数量以及所作关键决定的摘要。 标准修订及新增扩展模块:年度内审议的任何标准修订或新扩展模块提案的状态,包括审议结果(批准、驳回、延期)及简要理由。 申诉受理及处理结果:年度内收到的申诉数量和性质、每项申诉的结果(支持、驳回、部分支持),以及通过申诉程序识别的任何系统性问题。 利益冲突申报及回避情况:年度内提交的所有利益申报表和所有回避情况的摘要,但不得以可能损害保密性的方式识别具体案例。 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D.10.2 公开信息

以下信息应在ICO Std 2002网站上公开: 已确认的委员会议纪要(须经D.7.7删节); 关键决定和决议的摘要; 每年的年度透明度报告; 委员会当前委员名单; 本议事规则(经不时修订的版本);及 行为准则和申诉处理程序。

D.10.3 保密义务

尽管有透明度的一般原则,以下信息应视为机密: 正在审议的具体申诉案件的细节,直至申诉已解决且决定已通知相关方; 与委员会职能无关的委员或第三方个人信息(例如家庭住址、个人联系方式、医疗信息); 未经批准发布的草案文件和工作文件;及 由委员会三分之二多数票指定为机密的任何其他信息。 委员、观察员和秘书长应受行为准则(见附录D-A)中规定的保密义务约束。

D.10.4 利益相关方参与

应在每个日历年组织至少一次公开征询,在此期间任何利益相关方可就以下事项提交书面意见: 标准的拟议修订; 拟议的新扩展模块; 本议事规则的拟议修订;或 与标准治理或适用相关的任何其他一般利益事项。 公开征询期应不少于三十(30)个日历日。秘书长应发布所有收到意见的摘要以及关于这些意见如何被纳入考量的声明。

D.11 与ICO及其他机构的关系

D.11.1 与ICO的关系

是在国际传播组织(ICO)主持下设立的独立技术治理机构。RMTC与ICO之间的关系以下列原则为特征: 行政支持 不干预技术决策 经费提供

D.11.2 ICO的角色

在与RMTC的关系中,ICO承担以下角色: 标准所有权方 最终任命方 经费提供方

D.11.3 与审计机构的关系

与独立审计机构在ICO Std 2002生态系统中承担互补但不同的职能: 负责方法论标准的制定、解释和维护。它制定规则,不通过直接评估来执行规则。 独立审计机构负责评估排名系统与标准的一致性。它们适用规则,不制定规则。 标准制定(RMTC)与评估(审计机构)的分离是一项基本治理原则,旨在防止利益冲突并确保一致性评估过程的完整性。 可在适当情况下向审计机构提供关于标准适用的解释性指引。但RMTC不得指示或影响任何具体审计或一致性判定的结果。

D.11.4 与国际组织的联络

应与相关国际标准组织保持积极联络,以确保协调一致和相互认可。关键联络关系包括: 国际排名专家组) 创新管理) 其他机构

D.11.5 与标准使用者的关系

应建立和维护与排名从业者及标准其他使用者之间的有效沟通渠道。这包括: 维护专用的沟通渠道(例如电子邮件地址、网站门户),用于接收排名实体的问题和解释性指引请求; 定期发布常见问题解答、技术说明或指引文件,解决常见问题和新兴议题; 组织年度利益相关方咨询活动(可与定期RMTC会议结合),收集对标准适用的反馈并识别改进领域;及 维护与ICO Std 2001(DPP-CQ)治理机构的关系,以确保数据质量标准与排名方法论标准之间的协调一致。

D.12 议事规则的修订

D.12.1 修订提案权

本议事规则的修订可由以下方提出: 任何三(3)名或以上有投票权的委员联合提出;或 秘书处。 修订提案应以书面提交秘书长,并应包括:(i)拟议修订的文本;(ii)修订理由说明;及(iii)修订对RMTC运作影响的评估。

D.12.2 修订程序

修订本议事规则的程序应如下: 分发:秘书长应在收到后七(7)天内将拟议修订分发给所有委员和观察员。 公开征询期:拟议修订应公开发表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三十(30)个日历日。 批准:修订须获得有投票权委员三分之二多数的赞成票。 生效日期:修订应在批准中指定的日期生效,若未指定日期,则在批准后三十(30)天生效。

D.12.3 独立性保障

对本议事规则的任何修订均不得产生削弱、限定或为第D.3节(包括D.3.4规定的三条红线)中的独立性保障创设例外的效果。任何意图产生此类效果的修订应自始无效。

D.12.4 修订记录

本议事规则的所有修订应记录在修订历史表中,该表应在ICO Std 2002网站上发布,并附于每份印刷或电子版本的规则之后。修订历史应包括: 修订编号; 批准日期; 修订的简要说明;及 生效日期。

D.13 过渡条款

D.13.1 首批委员的产生

在ICO Std 2002发布后九十(90)天内,ICO秘书处应按照第D.6节规定的程序组织RMTC初始委员的提名和任命。ICO秘书处应: 在ICO Std 2002网站上及通过相关专业和学术网络发布提名征集; 审查收到的所有提名并编制每个类别的候选人候选名单; 召集提名小组(由至少两名ICO代表和一名独立专家组成)评估候选人;及 将已批准的候选人提交ICO秘书长正式任命。

D.13.2 首届会议

的首次会议应由ICO秘书处在初始委员正式任命后三十(30)天内召集。在首次会议上,委员应: 确认其任命并签署行为准则; 按D.5.4选举主席和副主席; 在D.5.1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委员的确切人数; 商定第一年的定期会议时间表;及 审议从标准制定过程中移交的任何紧急事项。

D.13.3 首届任期交错

在首次会议上,ICO应与当选主席协商,按照D.6.5指定约半数的初始委员首任期为两(2)年,其余委员首任期为三(3)年。指定的目的在于确保每个批次的委员类别大致均衡分布。

D.13.4 过渡期内RMTC的权限

在ICO Std 2002发布与RMTC组建之间的期间(即D.13.1和D.13.2所述的期间),标准的维护和解释应由ICO秘书处负责。ICO秘书处可在此过渡期内发布解释性指引和技术勘误,但不得批准标准的实质性修订。在过渡期内编制的任何实质性修订应暂缓执行,直至RMTC组建并能够审议。

附录D-A:RMTC委员行为准则

一般原则

的所有委员应在就任时签署并受本行为准则约束。本准则规定了委员履行职责时应遵循的道德和专业标准。违反本准则可能导致纪律处分,包括依据D.6.7被免职。

保密义务

委员应对委员会指定为机密的所有信息保密,包括但不限于:草案文件、工作文件、未发布的决定、申诉案件细节以及其他委员或第三方的个人信息。 保密义务在委员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委员不得在任期内或任期后为个人利益或任何第三方利益披露机密信息。 委员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其持有的机密信息,包括安全存储文件和电子文件,且不得通过不安全的通信渠道传输机密信息。

公正性承诺

委员应完全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得允许任何外部压力、个人利益或组织隶属关系影响其判断或决定。 委员应基于客观证据、专业能力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贡献,而非基于任何特定组织、行业或利益相关方群体的利益。 委员应披露任何可被合理视为影响其公正性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D.9.3中规定的情况,并应迅速遵守依据D.9.2作出的任何回避决定。

勤勉义务

委员应投入充足的时间和注意力履行职责,包括:准备并参加会议(目标为100%出席);提前审阅会议材料;建设性地参与审议;并在商定的截止日期内完成任何分配的任务。 预计无法参加会议的委员应尽早通知秘书长,说明缺席原因。持续未能参加会议且无令人满意的解释,可能导致依据D.6.7(b)被免职。

信息披露义务

委员应完全、及时地遵守第D.9节规定的披露义务,包括就任时、每年以及根据需要临时提交利益申报表。 委员还应披露与其履行职责能力相关的任何其他信息,包括任何刑事定罪、专业纪律处分或可能影响其声誉或RMTC声誉的情况。

离职后义务

任期结束后,前任委员应: 继续遵守D-A.2中规定的保密义务; 不得以RMTC现任委员身份自居或利用RMTC的隶属关系促进个人或商业利益;及 配合RMTC有序移交其所持有的与委员会工作相关的任何文件、记录或材料。 前任委员可逐案受邀担任RMTC的顾问或咨询员,须经主席批准且不存在任何利益冲突。

附录D-B:申诉处理程序

范围和目的

本附录确立ICO Std 2002项下申诉的处理程序。任何利益相关方若认为以下情况,均可依据本程序提起申诉: 认可认证机构作出的一致性判定不正确或存在程序缺陷; 或其小组委员会的决定与本议事规则或标准条款不一致;或 声称符合ICO Std 2002的排名系统实际上未满足标准要求。

申诉受理条件

申诉仅在满足以下全部条件时方可受理: 申诉方为D.2.8定义的利益相关方; 申诉在申诉方知道(或应合理地知道)被质疑的决定或情况之日起九十(90)个日历日内以书面提交; 申诉指明被质疑的具体决定或情况及质疑的理由; 该申诉此前未经RMTC裁决(一事不再理);且 申诉非无理取闹、挑衅性或明显无根据。

申诉处理流程

申诉处理流程应包括以下阶段: 第一阶段:提交 申诉方应向秘书长提交书面申诉,包括:(i)申诉方的姓名和联系信息;(ii)被质疑的决定或情况的描述;(iii)申诉理由;(iv)任何支持性证据或文件;及(v)所寻求的结果。 第二阶段:初审 秘书长应在七(7)个日历日内确认收到申诉。主席(或副主席,若主席有利益冲突)应进行初步审查,确定申诉是否依据D-B.2可受理。初步审查应在收到后十四(14)个日历日内完成。 若申诉被认定为不可受理,应以书面通知申诉方并简要说明理由。申诉方可在三十(30)个日历日内纠正任何缺陷并重新提交。 第三阶段:调查 若申诉被受理,主席应任命一个由三(3)名在该事项中无利益冲突的委员组成的申诉小组。申诉小组应: 审查申诉方和被申诉方提交的所有文件; 必要时要求任一方提供补充信息; 进行其认为适当的访谈或听证;及 在申诉受理后六十(60)个日历日内编制调查结论草案。 第四阶段:听证 若申诉小组认为有必要进行听证,应邀请双方陈述其案情。听证可由申诉小组裁量以现场、远程或书面方式进行。双方应有权: 出示证据和论点; 回应对方的证据和论点;及 由代表或顾问陪同。 第五阶段:裁决 申诉小组应在听证结束后十四(14)个日历日内(或若未举行听证,在调查完成后十四(14)个日历日内)发布书面裁决。裁决应包括: 事实摘要; 决定的理由; 结果(申诉支持、驳回或部分支持);及 所需的任何补救措施。 申诉小组的决定应由全体委员会在下次会议上审查和确认。确认需简单多数票。 第六阶段:通知 秘书长应在确认后七(7)个日历日内通知双方委员会的决定。通知应包括申诉方在申诉小组决定未获确认时有权请求全体委员会审查的声明。

时限要求

以下时限应适用于申诉处理流程。这些时限为目标时限,主席可因正当理由予以延长,但须通知申诉方延长期及其理由。 | Stage | Time Limit | 时限 | |——-|———–|——| | Acknowledgment of receipt | 7 calendar days | 个日历日 | | Preliminary review | 14 calendar days | 个日历日 | | Investigation (draft finding) | 60 calendar days | 个日历日 | | Decision (after hearing) | 14 calendar days | 个日历日 | | Notification | 7 calendar days | 个日历日 | | Total target | 102 calendar days | 个日历日 |

裁决的效力

对申诉的决定应为最终决定,对各方具有约束力。决定可: 维持原决定; 撤销原决定; 修改原决定; 将事项发回原决定者按具体指示重新审议;或 要求具体的补救措施(例如修正一致性判定、修订排名方法论或发布勘误表)。 若申诉导致标准或标准解释的变更,该变更应在ICO Std 2002网站上发布并通知所有已知的利益相关方。

附录D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