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O Std 2002:2026 — 中文版 — 第1章 范围
第1章 范围
1.1 总体范围
本国际标准规定了适用于任何设计、实施、发布或验证排名系统的组织的排名方法论通用要求。它建立了一个独立于领域的通用方法论框架,确保所有排名系统——无论其主题、地理范围或组织背景——符合严谨性、透明度和可复现性的一致原则。
1.1.1 适用的排名系统
本标准适用于对特定群体中的实体进行序数、区间或综合评估的排名系统。以下类别的排名系统属于本标准的范围:
a) 产品质量排名:评估和比较消费品、工业产品或数字产品的质量属性的排名,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性、性能、耐用性和用户满意度。
b) 品牌价值排名:评估和比较品牌的货币价值或战略价值的排名,包括企业品牌、产品品牌和个人品牌,与ISO 20671和ISO 10668的原则一致。
c) 个人影响力排名:评估和比较个人的影响力、贡献或声誉的排名,包括公众人物、思想领袖和专业人士。
d) 城市形象排名:评估和比较城市和城区的形象、竞争力、宜居性或吸引力的排名。
e) 文化遗产排名:评估和比较文化遗产的重要性、状况或保护状态的排名,包括有形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原则一致。
f) 餐厅与美食排名:评估和比较餐厅和美食机构的质量、创意或用餐体验的排名。
g) 无形资产排名:评估和比较无形资产的价值或重要性的排名,包括知识产权、商誉和数字资产。
h) 经济与产业排名:评估和比较国家、区域或组织层面的经济绩效、产业竞争力或部门发展状况的排名。
i) ESG与可持续发展排名:评估和比较环境、社会和治理绩效或可持续发展成果的排名,与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SDGs)的目标一致。
注:上述类别并非穷举。任何不属于上述类别但产生序数或综合评估的排名系统,只要满足1.1.2和1.1.3中定义的适用性标准,也属于本标准的范围。
1.1.2 应用领域
本标准适用于以下领域运行的排名系统:
— 商业领域:由商业实体或为商业实体制作的排名,包括市场研究公司、行业协会和媒体组织。
— 学术和研究领域:由学术和研究机构或为其制作的排名,包括大学排名、研究成果评估和学术影响力指数。
— 文化和创意领域:由文化机构、创意产业和遗产组织或为其制作的排名。
— 公共服务和治理领域:由政府机构、国际组织和公共利益实体或为其制作的排名,包括公共服务绩效评估和治理质量指数。
注:一个排名系统可能跨越多个应用领域。在这种情况下,应满足本标准的所有适用要求。
1.1.3 组织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参与排名生态系统的以下类别的组织:
a) 排名实体:发起、设计和发布排名系统的组织,并对其方法论完整性和对本标准的符合性承担责任(见3.1.8)。
b) 执行方:代表排名实体执行数据采集、处理或分析的组织,无论是作为承包商、分包商还是合作伙伴。
c) 数据提供者:直接或通过中介平台提供排名系统输入数据的组织或个人。
d) 审计和认证机构:评估排名系统与本标准符合性的独立组织,与ISO/IEC 17021的原则一致。
注:一个组织可以同时承担多个角色(例如,排名实体也可以同时担任执行方)。在这种情况下,适用于每个角色的要求应分别满足。
1.2 标准内容
本标准包括以下内容:
1.2.1 核心方法论要求
第4章至第9章建立了适用于所有排名系统的核心方法论要求,涵盖:
— 排名系统设计和运行的原则(第4章);
— 指标体系设计和选择(第5章);
— 权重规则和程序(第6章);
— 数据采集和质量要求(第7章);
— 评分和排名计算程序(第8章);
— 发布和透明度要求(第9章)。
1.2.2 扩展框架
扩展模块(SE-01至SE-10)为特定类别的排名系统提供补充核心方法论要求的领域特定要求。每个扩展模块:
— 规定适用于其领域的指标和数据来源;
— 定义领域特定的权重规则和评分程序;
— 提供领域特定的示例和指南。
仅当排名系统属于相应领域时(见1.4.2),才需要符合扩展模块。
1.2.3 验证和审计条款
第10章和第11章建立了验证、审计和合规性条款,涵盖:
— 审计和可追溯性要求(第10章);
— 符合性评估和合规程序(第11章)。
1.2.4 附录
本标准包括以下附录:
— 附录A(资料性):IREG柏林原则映射——IREG柏林原则与ICO Std 2002条款的详细映射;
— 附录B(资料性):ISO标准对接——与ISO标准和术语交叉引用的系统对接;
— 附录C(资料性):应用示例——在不同排名领域应用本标准的说明性示例;
— 附录D(规范性):排名方法论技术委员会(RMTC)议事规则——治理框架,涵盖RMTC的组成、决策和运营,包括RMTC行为准则和申诉处理程序。
规范性附录(附录D)是本标准的组成部分,任何声称符合本标准的组织均应遵守。资料性附录(附录A、B和C)提供补充指南和背景,但不提出规范性要求。
1.3 排除范围
1.3.1 不在范围内的事项
以下内容明确不属于本标准的范围:
a) 领域特定指标体系:本标准不为任何特定领域规定具体的指标、数据来源或评分程序。领域特定要求在扩展模块(SE-01至SE-10)中定义,这些模块独立于核心标准。
b) 法律和监管要求:本标准不替代、取代或替代任何司法管辖区适用于排名系统的法律或监管要求。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仍是排名实体的责任。
c) 被排名实体的主观评价:本标准不提供评判被排名实体固有品质、价值或优劣的标准。它仅涉及排名过程的方法论完整性,而非任何特定排名结果的实质正确性。
1.3.2 不作规定的领域
以下领域本标准不作规定,但可在补充指南中涉及:
— 排名实体的商业模式或业务结构;
— 用于实施排名计算的具体软件工具或平台;
— 排名结果展示的用户界面设计。
1.4 符合性目标
1.4.1 完全符合
排名系统在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时,即实现对本标准的完全符合:
a) 满足核心层(第1章至第11章)的所有规范性要求;
b) 满足每个适用扩展模块的所有规范性要求;
c) 其符合性已通过按照第10章进行的独立审计验证。
完全符合的排名系统可按以下方式声明符合性:
“本排名系统符合ICO Std 2002:2026(完全符合)。”
1.4.2 部分符合
排名系统在满足核心层(第1章至第11章)的所有规范性要求,但不满足某个适用扩展模块的所有规范性要求,或其符合性尚未按照第10章的要求通过独立审计验证时,即实现对本标准的部分符合。
部分符合的排名系统应识别未满足的具体要求,并为每项不符合提供理由。可按以下方式声明符合性:
“本排名系统符合ICO Std 2002:2026(部分符合)。不符合要求:[列表]。”
注:部分符合不等同于不符合。它承认排名系统满足了通用核心要求,同时认识到领域特定要求或验证要求可能尚未完全满足。鼓励排名实体随时间推移追求完全符合。
注:本章是ICO Std 2002(天机排名方法论标准)的组成部分。第1.1、1.2、1.3和1.4条的条款为规范性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