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O Std 2002:2026 — 中文版 — 第6章 权重规则
第6章 权重规则
本章规定了排名系统中指标权重分配的方法、程序和要求。它确立了权重确定、敏感性分析、公开、禁止行为以及跨领域权重协调的规则。
6.1 权重分配方法
排名实体应从6.1.1至6.1.4规定的方法中选择一种或多种组合,并记录选择的理由(见6.2.1)。
6.1.1 等权法
等权法对给定层次级别的所有指标赋予相同权重。
对于第 k 级的 n 个指标,指标 i 的权重为:
\[w_i^{(k)} = \frac{1}{n}, \quad i = 1, 2, \ldots, n; \quad \sum_{i=1}^{n} w_i^{(k)} = 1\]适用性:
a) 不存在可辩护的差异化权重的理论或经验依据时。
b) 作为敏感性分析的基线(见6.3)。
c) 指标数量较少(通常 n ≤ 5)且指标代表同等重要维度的排名系统。
局限性:
a) 等权法隐含地假设所有指标对排名目的的贡献相等,这在实践中很少成立。
b) 等权法不考虑指标可靠性或方差的差异。
c) 当指标具有不同数量的子指标时,维度层的等权可能在子指标层引入间接的权重偏差。
6.1.2 基于专家的权重方法
基于专家的权重方法从领域专家的知识判断中推导权重。认可以下方法:
6.1.2.1 德尔菲法
德尔菲法通过迭代、匿名的专家咨询和受控反馈来推导权重。5.4.2中规定的要求应适用,并有以下附加要求:
a) 权重确定的专家组应至少包含七名成员。
b) 应进行至少三轮咨询。
c) 最终权重应计算为专家最后一轮估计值的中位数。
d) 应报告专家判断的离散程度(四分位距)。
6.1.2.2 层次分析法(AHP)
AHP从指标重要性的两两比较中推导权重。5.4.3中规定的要求应适用,并有以下附加要求:
a) 两两比较量表应遵循Saaty 1-9量表。
b) 应计算每个比较矩阵的一致性比率(CR)。CR > 0.10的矩阵应予以修订。
c) 当多名专家参与时,个人优先向量应使用几何平均法进行聚合。
6.1.3 数据驱动的权重方法
数据驱动的权重方法从数据的统计特性中推导权重。认可以下方法:
6.1.3.1 主成分分析(PCA)
PCA导出的权重从第一主成分的因子载荷或每个指标解释的方差比例中获得。5.4.4中规定的要求应适用。
6.1.3.2 因子分析
因子分析可用于从指标数据的因子结构中推导权重。当使用因子分析进行权重分配时:
a) 应记录因子提取方法(如最大似然法、主轴因子法)。
b) 应记录因子旋转方法(如有)。
c) 因子得分仅应在确认因子结构的理论合理性后用于推导权重。
6.1.3.3 熵权法
熵权法从每个指标的信息熵中推导权重,对变异程度较大的指标赋予较高权重。指标 j 的熵权计算如下:
第1步:归一化数据:
\[p_{ij} = \frac{x_{ij}}{\sum_{i=1}^{m} x_{ij}}\]其中 x_{ij} 为实体 i 的指标 j 的值,m 为实体数量。
第2步:计算指标 j 的熵:
\[e_j = -\frac{1}{\ln m} \sum_{i=1}^{m} p_{ij} \ln(p_{ij})\]第3步:计算权重:
\[w_j = \frac{1 - e_j}{\sum_{j=1}^{n} (1 - e_j)}\]其中 n 为指标数量。
注:熵权法反映了每个指标的区分能力,但不能捕捉实质性重要性。应与专家判断结合使用或作为验证工具,而非作为权重分配的唯一依据。
6.1.4 混合权重法
混合权重法结合了6.1.1至6.1.3中规定的两种或多种方法。排名实体应记录:
a) 组合的方法及组合公式;
b) 组合的理由;
c) 每种方法对最终权重的贡献。
一种常见的混合方法是结合基于专家和基于数据的权重:
\[w_j = \alpha \cdot w_j^{\text{expert}} + (1 - \alpha) \cdot w_j^{\text{data}}, \quad \alpha \in [0, 1]\]其中 $\alpha$ 为混合参数,$w_j^{\text{expert}}$ 为基于专家的权重,$w_j^{\text{data}}$ 为基于数据的权重。$\alpha$ 的取值应予以论证和记录。
6.2 权重确定过程
最终权重的确定应遵循结构化的过程,以确保严谨性、透明度和利益相关方参与。
6.2.1 方法选择文档
排名实体应在进行权重确定之前记录以下内容:
a) 选择的权重分配方法(来自6.1);
b) 选择的理由,包括:
1) 支持该选择的理论考量;
2) 与选择相关的数据特征;
3) 影响选择的实际约束。
c) 考虑过的替代方法及其被拒绝的原因。
6.2.2 利益相关方参与规则
利益相关方应有机会对权重分配提供意见。以下规则应适用:
a) 排名实体应发布拟议的初始权重方案,并邀请利益相关方在不少于30个日历天的期间内提出意见。
b) 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应予以记录,包括对每条意见的处理方式(接受、部分接受或附理由拒绝)。
c) 被排名实体的代表不得对最终权重拥有决策权。
d) 排名实体应维护与权重确定相关的所有利益相关方互动记录。
6.2.3 权重确定过程的透明度
整个权重确定过程应是透明的。排名实体应:
a) 在应用之前发布权重确定方法论;
b) 公开所有中间结果(如专家小组回复、因子载荷、熵值);
c) 提供从初始权重到最终权重的清晰审计追踪。
6.3 敏感性分析要求
排名实体应对权重进行敏感性分析,以评估排名结果的稳健性。
6.3.1 强制性敏感性分析
排名实体应至少执行以下敏感性分析:
a) ±10%权重变动测试:每个权重单独增加和减少10个百分点(将差值按比例重新分配给其余权重)。记录对每个实体排名的影响。
b) 极端权重情景测试:将每个权重单独设为零(重新分配给其他权重)以及将每个权重单独设为支配性(≥总权重的50%),分别计算排名。记录对排名的影响。
c) 等权比较:将最终权重产生的排名与等权产生的排名进行比较。报告两个排名之间的相关性(如Spearman’s ρ)以及排名变化的数量和幅度。
6.3.2 敏感性报告
排名实体应报告:
a) 排名对权重变动的整体敏感性,表示为:
1) 所有被排名实体的平均排名变化;
2) 任何单个实体的最大排名变化;
3) 排名变化超过5个位置(或被排名实体总数的10%,取较大者)的实体比例。
b) 识别对权重变化高度敏感的实体,在发布中应予以标注。
注:如果敏感性分析显示排名对小的权重变化高度敏感(例如,在±10%权重变动下平均排名变化 > 10个位置),排名实体应审查指标体系是否存在潜在冗余或不稳定性,并应考虑增加数据点数量或提高指标质量。
6.4 权重公开要求
6.4.1 完整权重公开
所有指标权重应在排名发布中公开。公开内容应包括:
a) 每个权重的数值,至少精确到三位小数;
b) 每个权重适用的层次级别;
c) 每个层次的权重总和(应等于1.000)。
6.4.2 权重方法论公开
应公开用于确定权重的方法,包括:
a) 方法的名称和描述;
b) 权重确定过程中使用的数据和输入;
c) 方法的关键参数和假设;
d) 任何敏感性分析的结果(见6.3)。
6.4.3 权重变更公开
当权重与上一个排名周期使用的权重不同时,排名实体应:
a) 并排公开先前和当前的权重;
b) 对绝对值变化超过±0.01的每项权重变更提供合理的解释;
c) 报告权重变更对排名结果的影响,包括排名变化超过5个位置的实体数量。
6.5 禁止行为
本标准禁止以下做法:
6.5.1 商业动机驱动的权重调整
不得为排名实体或任何关联方的商业利益而调整权重以偏向任何被排名实体。这包括但不限于:
a) 提高付费实体得分较高的指标的权重;
b) 降低付费实体得分较低的指标的权重;
c) 创建或修改指标及其权重以适应赞助或广告协议。
6.5.2 实体特定的权重定制
权重方案应在所有被排名实体中统一。禁止:
a) 对不同的被排名实体适用不同的权重;
b) 选择为特定实体的数据特征优化的权重;
c) 根据初步排名结果事后调整权重。
6.5.3 周期内权重修改
一旦排名周期的权重方案确定并发布,不得在该周期内修改。任何必要的变更应在下一个周期实施,遵循6.2和5.5中规定的流程。
注:6.5.3的禁止不排除对计算错误的修正;但是,任何此类修正应按照4.2的透明度要求进行记录和公开。
6.6 跨领域权重协调
6.6.1 核心层权重方法论的一致性
本章规定的权重分配方法论应统一适用于本标准涵盖的所有排名领域。这确保:
a) 本标准下的所有排名系统采用一致的权重确定方法论框架;
b) 权重实践的有效性和可比性在各领域之间得到维持;
c) 用户无需学习领域特定的惯例即可理解和比较不同排名系统的权重方法。
6.6.2 扩展层领域权重独立性
在核心层定义的方法论框架内,扩展模块可定义反映领域实质性特征的领域特定权重实践。此类实践应:
a) 遵守本章的一般要求;
b) 论证偏离核心层默认做法的理由;
c) 在扩展模块中参照本章进行记录。
6.6.3 跨领域比较的权重标准化
当来自不同领域的排名结果进行比较或聚合时,应适用以下标准化规则:
a) 权重在比较前应归一化到共同尺度(总和为1)。
b) 权重确定方法应相同或在方法论严谨性方面等效。当方法不同时,比较中应注明此局限性。
c) 跨领域比较不应用于暗示不同领域中排名的实体在同一尺度上可直接比较。
注:排名结果的跨领域比较需要谨慎解释。指标体系、数据可获取性和领域惯例的差异可能限制此类比较的意义,即使应用了权重标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