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O Std 2002:2026 — 中文版 — SE-05 文化遗产
SE-05 文化遗产
ICO Std 2002 — 扩展 SE-05
本扩展模块规定了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非遗)和遗产实践)排名与评价的方法论要求。它解决了遗产评估的独特挑战——包括对难以量化属性的价值评估、社区参与的必要性,以及与公认的保护框架的一致性。本模块通过定义文化遗产评价的领域特定指标、数据采集协议和评分程序,扩展核心层方法论(第4至10章),反映文化遗产评估的特殊性。它直接适用于天机排名非物质文化遗产赛道及其他面向遗产的排名倡议。
SE-05.1 范围与适用对象
SE-05.1.1 范围
本模块适用于文化遗产项目、实践和传统评价排名的设计、执行与发布。涵盖:
a) 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古迹、建筑物、考古遗址和文化景观;
b)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3年)定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口头传统、表演艺术、社会实践、仪式、有关自然界的知识和实践以及传统手工艺;
c) 遗产实践情境,即活态社区维系、传承和适应文化传统的场景。
SE-05.1.2 适用对象
本模块应适用于以下排名:
a) 世界遗产地和国家预备名单上的遗产;
b) 列入国家或国际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c) 尚未正式列入但已证明具有重大意义的文化传统和工艺技术;
d) 遗产社区、传承人和保护项目。
SE-05.1.3 排除范围
本模块不适用于:
a) 国家或国际法下遗产地位的法律认定;
b) 遗产保护预算管理或资金分配决策。
SE-05.2 规范性引用
以下引用文件对于本模块的应用不可或缺。对于注明日期的引用,仅适用所引用的版本。
a)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72年);
b)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3年);
c) 《世界遗产公约实施操作指南》(WHC.23/01);
d) ICO Std 2002 核心层(第4至10章);
e) ISO 21127:2014 — 信息与文献 — 文化遗产信息交换的参考本体。
SE-05.3 指标体系
SE-05.3.1 指标层级
文化遗产指标体系应组织为以下三级层级:
a) 一级 — 维度: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社会价值、濒危程度、真实性、完整性、社区参与、保存状况;
b) 二级 — 子维度:各维度的分解,详见 SE-05.3.2 至 SE-05.3.10;
c) 三级 — 具体测量项:为数据采集而操作化的变量,详见各子维度。
SE-05.3.2 历史价值
历史价值评估遗产项目在代表、记录或见证历史过程、事件或时期方面的重要性。
a) 年代久远性:遗产项目的时间深度。排名实体应定义与文化语境相关的时期分类(如前现代、近代早期、现代、当代)。
b) 历史代表性:遗产项目 exemplify 某一特定历史时期、运动或文化发展的程度。评估应参照已建立的史学框架。
c) 文献证据:遗产项目有档案、考古或其他文献证据支持的程度。具有丰富文献佐证的遗产项目应比仅依赖口头传统的项目得分更高,除非口头传统本身构成遗产价值。
SE-05.3.3 艺术价值
艺术价值评估遗产项目的美学成就和创造性意义。
a) 美学卓越性:遗产项目在其文化传统中展示公认美学成就标准的程度。排名实体应采用文化特定的美学标准,不应强加外部美学标准。
b) 创造性创新:遗产项目在其艺术传统中代表创新或创造性成就的程度,包括将传统形式适应新语境。
c) 对后世传统的影响:遗产项目对后续艺术或文化发展的有文献记录或可验证的影响。
SE-05.3.4 科学价值
科学价值评估遗产项目对知识生成、研究和理解自然或文化现象的贡献。
a) 研究潜力:遗产项目提供新研究发现机会的程度,包括考古、人类学或科学洞见。
b) 信息含量:遗产项目保存或编码的关于过去技术、环境、社会结构或知识体系的信息数量和质量。
c) 方法论意义:遗产项目的研究对研究方法发展的贡献或可能贡献程度。
SE-05.3.5 社会价值
社会价值评估遗产项目的当代相关性和社会意义,包括其在身份形成、社会凝聚力和文化延续中的作用。
a) 身份重要性:遗产项目作为社区或群体集体身份标记的程度。评估应包括相关社区的视角。
b) 社会凝聚功能:遗产项目对社会联系、代际连接或社区团结的贡献程度。
c) 当代相关性:遗产项目在当代社会中保持意义和功能的程度,包括其对当代需求和语境的适应。
SE-05.3.6 濒危程度
濒危程度评估遗产项目持续存在或存续面临的威胁程度。该维度应以紧迫性进行评估,因为它直接影响保护优先事项。
a) 威胁评估:排名实体应使用标准化分类法识别和分类威胁,包括:
1) 环境威胁(气候变化、自然灾害、环境退化);
2) 社会经济威胁(城市化、经济替代、劳动力迁移);
3) 文化威胁(全球化、文化同质化、传承断裂);
4) 政治和法律威胁(武装冲突、法律保护不足、政策变化)。
b) 传承连续性: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排名实体应评估:
1) 活跃传承人(实践者、大师、学徒)的数量;
2) 实践者的年龄分布,特别关注年轻一代的缺失;
3) 正式或非正式传承机制的存在和活力。
c) 生存力指数:结合威胁水平和传承连续性的综合指标。排名实体应按下式计算生存力指数:
\[V = 1 - \frac{T_{\text{norm}} + (1 - C_{\text{norm}})}{2}\]其中 $T_{\text{norm}}$ 为标准化威胁得分(0 = 无威胁,1 = 极端威胁),$C_{\text{norm}}$ 为标准化传承连续性得分(0 = 无传承,1 = 稳健传承)。$V$ 值越高表示生存力越强。
SE-05.3.7 真实性
真实性评估遗产项目的文化价值通过其属性真实和可信地表达的程度。该维度遵循《奈良真实性文件》(1994年)的原则,即真实性判断应在遗产项目所属的文化语境中进行。
a) 材料真实性:对于物质遗产,原始材料、建造技术和物理结构保留的程度。排名实体应评估保留的原始结构比例和过往干预的质量。
b) 功能真实性:遗产项目继续服务于其原始或传统关联功能的程度。
c) 表达真实性: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践保留其基本特征、意义和表达方式的程度,以相关社区的认可为标准。由社区驱动和内在激发的适应和演变不应被视为真实性的丧失。
d) 语境真实性:遗产项目保留在其原始文化、空间或社会语境中的程度。已搬迁或脱语境化的遗产项目应具有较低的真实性得分,除非搬迁本身具有遗产意义。
注:真实性不是二元属性。排名实体应将真实性评估为沿每个子维度的程度问题,并应记录评估所依据的文化框架。
SE-05.3.8 完整性
完整性评估遗产项目的完整性和完好性,以及其包含表达其突出普遍价值或文化意义所需的所有要素的程度。
a) 结构完整性:对于物质遗产,遗产项目的物理完整性,包括所有组成部分、空间关系和视觉关系。
b) 系统完整性:遗产项目所代表的文化系统或实践的完整性,包括其关联的知识、技能、仪式和社会结构。
c) 生态完整性:对于文化景观和自然-文化关联遗产,维系遗产价值的生态过程和相互作用保持完整的程度。
SE-05.3.9 社区参与
社区参与评估相关社区在遗产项目的识别、保护、传承和管理中的参与程度和质量。该维度认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3年公约确立的原则,即社区、群体和实践者应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发挥核心作用。
a) 识别参与:相关社区参与识别和定义遗产项目及其文化价值的程度。排名不得在没有社区协商证据的情况下评估遗产项目。
b) 保护参与:社区参与保护措施的程度和质量,包括:
1) 社区发起的保护项目的存在;
2) 社区资源(时间、劳动力、资金)对保护的分配;
3) 社区遗产管理治理结构的有效性。
c) 包容性代表:排名实体应评估参与过程是否包括相关社区的多元化群体,包括:
1) 实践者和决策者中的性别代表性;
2) 代际参与;
3) 社区内少数或边缘化子群体的代表性。
d) 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当排名目的的数据采集涉及获取社区知识时,排名实体应根据《联合国原住民权利宣言》(2007年)规定的原则获得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FPIC)。
SE-05.3.10 保存状况
保存状况评估遗产项目的当前状况和保护措施的有效性。
a) 物理状况:对于物质遗产,使用状况评级量表(如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危急)对物理状态进行标准化评估,每个级别都有明确的标准。
b) 实践活力: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评估持续实践的频率、规模和质量,包括:
1) 常规实践的频率(每日、每周、季节性、年度、不定期);
2) 活跃实践者人数相对于相关总人口的比例;
3) 以社区公认标准评估的实践质量。
c) 保护有效性:评估现有保护措施是否已实现其既定目标。排名实体应在基线数据可用时使用前后比较。
d) 风险监测:威胁和保护状况的持续监测系统的存在和质量。排名实体应评估:
1) 是否存在监测系统;
2) 监测的频率和规律性;
3) 监测数据是否公开可获取或可供审计。
SE-05.4 数据采集
SE-05.4.1 数据来源类别
排名实体应从以下类别的来源收集数据:
a) 官方遗产记录:国家和国际遗产名录、预备名单和列入档案(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国家非遗名录)。
b) 保护报告:由遗产当局编制或提交的保护状况报告、定期报告文件和反应性监测报告。
c) 社区档案:由相关社区或与之合作生产的口述历史、社区档案、民族志记录和参与式文献。
d) 学术文献:与评估中的遗产项目相关的同行评审研究出版物、学位论文和实地考察报告。
e) 专家评估:相关遗产领域(考古学、人类学、保护科学、传统艺术)合格专家的结构化评估。
SE-05.4.2 数据采集协议
a) 排名实体应为每个遗产排名项目开发特定的数据采集协议。协议应规定:
1) SE-05.3 节中需要测量的指标清单;
2) 每个指标的数据来源;
3) 数据采集方法(文献审查、实地调查、专家咨询、社区协商或组合);
4) 数据采集时间框架;
5) 质量保证程序。
b)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采集协议应包括:
1) 使用文化适当的沟通方式;
2) 社区成员作为共同研究者或文化调解人的参与;
3) 同意过程及社区提出的任何条件的文件记录。
SE-05.4.3 无形知识的处理
a) 排名实体应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可能是神圣的、秘密的或受习惯法准入限制的。排名实体应:
1) 尊重社区对文化知识保密性的决定;
2) 不应将受限知识的披露作为排名纳入的条件;
3) 在无法获得完整数据访问时提供替代评估途径。
b) 当社区知识用于排名评估时,排名实体应记录:
1) 知识的来源和性质;
2) 获得的使用同意;
3) 对进一步传播的任何限制。
SE-05.4.4 时间考量
a) 遗产排名数据应反映数据采集时遗产项目的当前状态。历史数据可用于趋势分析,但不应替代当前状况数据。
b)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排名实体应考虑许多遗产实践的周期性或季节性。数据采集应安排在实践最具代表性的时期进行。
c) 排名实体应记录每个数据点的日期以及数据采集与排名发布之间经过的时间。
SE-05.5 评分方法
SE-05.5.1 评分量表
a) 每个三级指标应使用适合其测量类型的量表评分:
1) 定量指标应使用标准化量表(0到1或0到100);
2) 定性指标应使用至少五个级别的定义有序量表,每个级别都有明确的标准和锚点描述。
b) 在需要专家判断的情况下,排名实体应使用结构化咨询协议(如核心层第5章规定的德尔菲法),并应报告评估者间信度统计数据。
SE-05.5.2 权重
a) 九个一级维度的默认权重方案如下,除非排名实体提供替代权重的文件证明:
| 维度 | 默认权重 |
|---|---|
| 历史价值 | 0.15 |
| 艺术价值 | 0.12 |
| 科学价值 | 0.10 |
| 社会价值 | 0.12 |
| 濒危程度 | 0.15 |
| 真实性 | 0.12 |
| 完整性 | 0.08 |
| 社区参与 | 0.10 |
| 保存状况 | 0.06 |
b) 默认权重反映了文化遗产排名应优先考虑历史意义、濒危程度和真实性的原则,同时认可社区能动性和社会相关性的重要性。
c) 对于专门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排名,排名实体应提高社区参与和传承活力指标的权重,以反映非遗的活态性质。
d) 权重修改应受核心层第6章规定的程序约束,包括利益相关方协商和敏感性分析。
SE-05.5.3 汇总
a) 三级得分应使用核心层第8章规定的加权求和法汇总至二级。
b) 二级得分应使用相同方法汇总至一级。
c) 遗产总分应使用 SE-05.5.2 定义的权重,对一级维度得分进行加权求和计算。
d) 排名实体应报告维度级别的得分以及总分,使用户能够了解每个排名遗产项目的特征。
SE-05.5.4 非遗排名的特别规定
a)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排名,排名实体应纳入传承活力指数作为补充指标。传承活力指数应按下式计算:
\[TVI = \frac{P_{\text{active}}}{P_{\text{total}}} \times \frac{A_{\text{young}}}{A_{\text{total}}} \times F_{\text{practice}}\]其中 $P_{\text{active}}$ 为活跃实践者数量,$P_{\text{total}}$ 为高峰期的估计实践者总数,$A_{\text{young}}$ 为40岁以下的实践者数量,$A_{\text{total}}$ 为活跃实践者总数,$F_{\text{practice}}$ 为实践频率因子(1.0 = 每日,0.8 = 每周,0.5 = 季节性,0.3 = 年度,0.1 = 不定期)。
b) 传承活力指数应与所有非遗排名的总分一起报告,并在总分相等时用作打破平局的依据。
SE-05.6 文化敏感性与伦理要求
SE-05.6.1 文化敏感性
a) 排名实体应确保评估框架不将外部文化价值或美学标准强加于不同文化传统的遗产项目。
b) 当评估标准需要文化特定解读时(如艺术价值、真实性),排名实体应将合格的文化内部人士纳入评估过程。
c) 排名实体不应将来自不可通约文化传统的遗产项目相互排名而不进行明确的语境化。跨文化比较应附有方法论说明,解释此类比较的局限性。
SE-05.6.2 伦理义务
a) 排名实体不应发布可能导致文化遗产商业化、剥削或不当占有的排名。
b) 当排名发布可能增加遗产遗址的访客压力或旅游开发时,排名实体应在发布中包含保护咨询说明。
c) 排名实体应尊重社区将其遗产从排名考量中撤回的权利。如果社区请求移除,排名实体应在一个排名周期内遵从。
SE-05.6.3 利益分享
a) 当排名实体从遗产排名中获得商业利益时,排名实体应建立与相关社区的利益分享机制。
b) 利益分享可包括对保护项目的财务贡献、能力建设、社区发展项目或与社区商定的其他形式。
SE-05.7 与国际框架的一致性
SE-05.7.1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公约一致性
a) 对于物质文化遗产排名,指标体系应与《世界遗产公约实施操作指南》中定义的突出普遍价值(OUV)标准一致。
b) 真实性和完整性评估应遵循操作指南确立的原则,第79-86段(真实性)和第87-95段(完整性),并根据排名需要进行调整。
SE-05.7.2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遗公约一致性
a)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排名,指标体系应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3年)的定义和原则一致。
b) 排名实体应尊重公约对社区、群体和个人在保护非遗中的核心作用的强调,如第15条所述。
c) 保护措施的评估应参照公约及其操作指令中定义的类别和定义。
SE-05.7.3 奈良文件一致性
a) 真实性评估应遵循《奈良真实性文件》(1994年)的原则,特别是:
1) 真实性判断必须与遗产项目所处的文化语境相关联;
2) 评估真实性的属性可包括形式与设计、材料与物质、使用与功能、传统与技术、位置与 Setting、语言与其他形式的非物质遗产、精神与感受,以及其他内部和外部因素。
SE-05.8 发布与透明
SE-05.8.1 发布要求
除核心层第9章规定的要求外,遗产排名发布还应包括:
a) 与 SE-05.7 引用的国际框架一致性的声明;
b) SE-05.6.1 下进行的文化敏感性评估;
c) 对于非遗排名,每个排名项目的传承活力指数;
d) 保护咨询说明(如适用)。
SE-05.8.2 社区通知
a) 在发布遗产排名之前,排名实体应通知相关社区拟进行的发布,并提供合理期限(不少于30个日历日)供社区审查和反馈。
b) 社区反馈应有文件记录。当社区提出关于文化敏感性或潜在伤害的实质性关切时,排名实体应在发布前解决这些关切。
注:本扩展模块是 ICO Std 2002(天机排名方法论标准)的一部分。文化遗产评价面临着由文化传统的多样性、大量遗产价值的无形性以及社区参与的伦理必要性所带来的独特方法论挑战。排名实体应以谦逊和文化意识对待遗产评价,认识到量化永远无法完全捕捉文化遗产对相关社区的意义和重要性。本模块规定的指标和方法旨在为遗产评估提供结构化和透明的框架,而非将文化遗产简化为纯粹的数值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