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O Std 2002:2026 — 中文版 — SE-08 可持续发展与环境绩效排名

SE-08 可持续发展与环境绩效类


本扩展模块规定了基于可持续性和环境绩效对实体进行排名与评价的方法论要求。可持续性评估超越常规绩效度量,要求将代际公平、行星边界和系统性环境与社会外部性整合到评价框架中。本模块在核心层(第4至10章)基础上扩展了环境绩效、社会责任、治理质量和供应链可持续性的领域特定指标,以及检测绿色洗白和确保可持续性声明可信度的机制。


SE-8.1 范围与适用对象

SE-8.1.1 范围

本模块应适用于以下评估对象排名系统的设计、执行与治理:

公司和商业实体的环境与社会可持续性;

投资组合与基金的可持续性准则;

主权及次主权实体的环境与社会绩效;

项目和基础设施的生命周期可持续性影响;

城市和区域的城镇可持续性绩效。

SE-8.1.2 规范性引用

以下引用应指导可持续性排名方法论的设计:

  • 全球报告倡议可持续性报告标准
  • SASB 可持续性会计准则委员会行业特定标准
  • TCFD 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建议
  • UN SDGs 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
  • ISO 14001:2015 — 环境管理体系
  • ISO 14064 — 温室气体——组织层面规范与指南
  • EU 可持续活动分类法
  • 行星边界框架(Rockström等, 2009; Steffen等, 2015)

SE-8.1.3 与核心层的关系

本模块应按以下方式符合核心层:

第4章(原则):科学有效性原则应解释为要求所有气候和生物多样性指标与既定环境科学(如IPCC评估、IPBES报告)对齐。

第5章(指标设计):指标选取应考虑其对衡量行星边界内进展的贡献,而非仅相对于同行的机构绩效。

第7章(数据收集):可持续性数据应因自报数据的普遍性和绿色洗白风险而适用增强验证要求。

第10章(审计):应鼓励可持续性数据的第三方保证,在可获取时应作为可靠性因子加权。


SE-8.2 指标体系

SE-8.2.1 指标层级

可持续性评价的指标体系应由四个主要维度构成:

代码 维度 权重范围 说明
SE-8.2.1.1 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 25 %–40 % 环境绩效
SE-8.2.1.2 Social Responsibility 20 %–35 % 社会责任
SE-8.2.1.3 Governance Quality 15 %–25 % 治理质量
SE-8.2.1.4 Supply Chain Sustainability 10 %–20 % 供应链可持续性

排名实体应记录其权重依据,并应披露权重反映的是最优同类、基于风险还是基于影响的评估理念。

SE-8.2.2 环境绩效

环境绩效应通过以下子维度评估:

气候变化减缓

温室气体(GHG)排放应在所有三个范围报告和评估:

范围 定义
范围1 范围1:自有或受控源的直接排放
范围2 范围2:外购能源的间接排放
范围3 范围3:价值链中所有其他间接排放

范围3排放应纳入评估。在完整范围3数据不可获取时,排名实体应使用公认方法论(如GHG Protocol企业价值链标准)估算范围3,并应以数据质量指标标记估算值。

排放应按经合理选择并在同类中一致适用的适当功能单位(如单位收入、单位产出、人均)归一化,选择应有依据。

碳减排轨迹应基于科学目标评估。承诺与科学减碳目标倡议(SBTi)对齐的实体应获认可,但仅有承诺而无可验证进展不应获得评分。

资源利用与循环性

资源消耗指标应包括取水量和耗水量(按当地水稀缺度加权)、能源消耗(按来源和可再生份额)和材料消耗(按类型和再生含量)。

循环性指标可包括废物分流率、再生投入率、产品即服务模式采用率和可拆解设计度量。

生物多样性与生态系统影响

在所评估行业中相关时,排名实体应纳入生物多样性影响指标,包括: 土地利用与土地利用变化(附无毁林承诺验证); 物种影响度量(如潜在消失分数、物种丰富度指数); 生态系统服务依赖与影响。

生物多样性指标在适用时应基于昆明-蒙特利尔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GBF)目标。

污染与废弃物

污染指标应涵盖大气排放(NOx、SOx、PM、VOCs)、水排放(附污染物特定限值)和(在相关时)土壤污染。

废弃物指标应包括废弃物总产生量、危险废弃物比例、回收/再利用率、填埋率,按运营规模归一化。

SE-8.2.3 社会责任

社会责任指标应涵盖:

劳工实践——公平工资、工时、职业健康与安全事件率、结社自由合规;

人权——尽职调查程序、识别的重大人权问题、救济机制;

社区关系——社区投资、本地就业、利益相关方参与程序;

产品责任——产品安全、负责任营销、数据隐私与安全;

多样性、公平与包容——劳动力构成、薪酬公平、包容性政策。

社会指标应参照联合国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UNGPs)和国际劳工组织核心公约评估。

SE-8.2.4 治理质量

治理指标应涵盖:

董事会对可持续性的监督——董事会层面可持续性委员会的存在与有效性、可持续性纳入董事会战略;

高管问责——高管薪酬与可持续性目标的关联,附披露的目标与进展;

反腐败——政策、培训、事件报告和举报人保护;

透明性与披露——可持续性报告的质量与完整性、与公认框架(GRI、SASB、TCFD)的对齐;

伦理商业行为——行为准则、供应商准则、利益冲突政策。

治理指标应参照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2023年修订版)评估。

SE-8.2.5 供应链可持续性

供应链可持续性指标应包括:

供应商可持续性评估覆盖率(已评估的关键供应商百分比); 供应链GHG排放(范围3,类别1——外购商品和服务); 供应商对劳工和环境标准的合规; 冲突矿物尽职调查; 供应链可追溯性与透明性。

排名实体应披露每项指标的供应链评估深度(仅一级、一级至二级或全价值链)。


SE-8.3 碳足迹计算方法

SE-8.3.1 计算标准

碳足迹计算应符合GHG Protocol企业核算与报告标准(修订版)或ISO 14064-1:2018。标准选择应记录。

组织边界应使用运营控制法或财务控制法定义,在排名中所有实体间一致适用。

SE-8.3.2 排放因子要求

排放因子应来源于公认数据库(如IPCC排放因子数据库、国家清单提交、ecoinvent)。排放因子的来源和年份应披露。

在适用时,应同时报告基于位置和基于市场的范围2计算,依据GHG Protocol范围2指南。

排放因子更新间隔不应超过三(3)年,或在电网排放因子发生重大变化时更早更新。

SE-8.3.3 基线与目标设定

每个实体的碳轨迹应相对于声明的基线年评估。新评估的基线年不应早于2015年。

目标应使用部门脱碳方法(SDA)或等效方法论评估与1.5°C或远低于2°C路径的对齐度。

实体不应因被绝对排放增长抵消的强度改善获得评分(即”反弹效应”应被监测和披露)。


SE-8.4 绿色洗白识别机制

SE-8.4.1 定义与范围

为本标准目的,绿色洗白应定义为对实体产品、服务或运营的环境效益作出误导性或无根据声明的做法。排名实体应实施系统性绿色洗白检测作为质量控制机制。

SE-8.4.2 检测指标

排名实体应评估以下绿色洗白风险指标:

披露-绩效差距——当实体的可持续性披露显著优于其验证绩效数据时,差异应标记。披露与验证指标间超过20%的差距应触发可信度审查。

承诺-行动差距——已宣布承诺与已实施行动的比率应监测。超过三(3)项未实施的公开承诺的实体应标记以供可信度审查。

选择性披露——仅报告有利指标而省略重大负面指标的实体应识别。排名实体应基于SASB行业重要性图谱计算披露完整性分数。

模糊或误导性声明——使用未定义术语(如”环保”、”绿色”、”可持续”)而无可度量准则的声明应标记。排名实体应按ISO 14020系列(环境标志与声明)评估声明。

无关声明——将法律强制的合规作为自愿卓越来突出展示的声明(如已禁止CFC情况下的”无CFC”)应识别并折扣处理。

SE-8.4.3 可信度评分

排名实体应对识别出绿色洗白指标的实体的总体可持续性分数应用可信度修正因子(0.70 ≤ M_cred ≤ 1.00)。修正因子应基于检测问题的数量和严重程度计算:

对其可持续性报告获得独立第三方保证(有限或合理保证)的实体应获得最高+0.05的可信度奖励,应用于修正因子。


SE-8.5 标杆与外部对齐

SE-8.5.1 GRI标准对齐

指标框架在适用时应映射到GRI通用标准(2021)和GRI议题标准。映射应记录在GRI对齐表中。

排名实体应将GRI报告视为披露完整性的正向信号,但不应将GRI报告等同于可持续性绩效。

SE-8.5.2 SASB标准对齐

行业特定重大事项应参照SASB重要性图谱识别。排名实体应确保指标覆盖范围内每个行业的SASB识别的重大事项。

SASB对齐的度量可用作行业特定指标校准的基础,为跨行业比较提供行业相关的语境。

SE-8.5.3 TCFD对齐

气候相关指标应与TCFD四个建议支柱对齐:

治理——董事会对气候相关风险和机会的监督与管理; 战略——气候相关风险、机会及其对业务、战略和财务规划的影响,包括情景分析; 风险管理——识别、评估和管理气候相关风险的程序; 指标与目标——用于评估气候相关风险和机会的指标,以及目标及目标达成绩效。

排名实体应评估所披露情景分析的质量,而非仅其存在。仅限于2°C或以下、无不利情景的情景分析应标记为不完整。

SE-8.5.4 联合国SDGs对齐

排名实体可将指标映射到17项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及其169项具体目标。此类映射应记录,且不应暗示排名实体认可实体对SDGs的贡献。

实体对SDGs的对齐声明应基于实体实际活动和可度量成果验证,而非仅政策声明或承诺。


SE-8.6 数据收集与验证

SE-8.6.1 数据来源层级

可持续性数据应按以下来源层级收集,按优先顺序:

已验证的一手数据——直接测量、计量数据和已验证的运营数据; 经第三方保证的数据——由认可保证提供方进行有限或合理保证的数据; 政府或监管数据——强制申报、排放登记、合规记录; 经验证的自报数据——已经排名实体验证程序处理的实体自报数据; 估算或建模数据——仅在附有方法论说明、数据质量标记和降低可靠性权重时认可。

每个实体使用估算数据的比例应披露。超过30%指标数据为估算的实体应以数据质量说明标记。

SE-8.6.2 验证程序

排名实体应对自报可持续性数据实施以下验证程序:

与监管数据交叉引用——排放数据在可获取时应与国家排放登记(如EU ETS、EPA GHG报告计划)交叉引用。

一致性检查——报告数据应检查内部一致性(如范围1+范围2+范围3应近似总足迹;能源消耗应与报告排放一致)。

趋势分析——关键指标年际变化超过10%应触发验证请求。

同行比较——显著偏离行业中位数的数据应标记以供审查。

排名实体应对随机抽样的排名实体进行现场验证,最小样本量为5%或10个实体,取较大者。


SE-8.7 评分与排名方法论

SE-8.7.1 评分方法

可持续性分数应按下式计算:

其中wᵢ为权重,sᵢ为指标分数,M_cred为绿色洗白可信度修正因子(SE-8.4.3),M_data为数据质量修正因子(0.80 ≤ M_data ≤ 1.00,估算数据比例高的实体取较低值)。

指标分数应在聚合前归一化至公共量表。归一化方法(z分数、百分位排名、最小-最大)应记录并一致适用。

排名实体应披露分数代表绝对绩效、同类内相对绩效还是相对于基线的进展。

SE-8.7.2 语境分档

排名实体应实施语境分档,除总体排名外,按行业、规模和地理语境对实体分组比较。

可在分档内应用行业特定重要性权重,前提是权重方法论已记录且整体框架与第6章保持一致。


SE-8.8 发布与透明性

SE-8.8.1 方法论披露

排名实体应发布完整的方法论文件,包括: 所有指标及其定义、数据来源和计算方法; 指标权重及依据; 归一化与评分程序; 绿色洗白检测方法论与可信度修正因子计算; 数据质量评估方法论; 与GRI、SASB、TCFD和SDG框架的对齐。

方法论变更应版本化,附变更日志记录每次修改的理由。

SE-8.8.2 结果呈现

发布结果应包括每个排名实体的以下信息: 总体可持续性分数与排名; 维度层面及(在适用时)指标层面分数; 数据质量评估(已验证对比估算数据的比例); 可信度修正因子及任何绿色洗白标记; 语境分档与行业分类。


注意:本扩展模块属于 ICO Std 2002(天机排名方法论标准)。可持续性评估需对绿色洗白和数据质量问题保持特别警惕。绿色洗白检测机制(SE-8.4)和数据质量修正因子(SE-8.6)是可持续性排名可信度的组成部分。本模块的实施应由SE-08工作组验证,工作组应包括环境科学家、可持续性报告专家和保证提供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