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O Std 2002:2026 — 中文版 — SE-10 景区排名
SE-10 景区排名
本扩展模块规定了景区排名与评价的要求和方法论。旅游目的地评价具有独特的方法论挑战:景区类型的多样性——从原始荒野保护区到高强度主题公园——需要差异化的指标体系和加权方案;保护与利用之间的内在张力要求在资源保护与游客进入之间取得平衡;不同季节和客流条件下游客体验的时间变异性需要动态评估方法。本模块通过定义领域特定指标、数据采集协议、分类加权、季节性调整机制和景区评价的评分程序来扩展核心层方法论(第4章至第10章)。它适用于所有类别景区和风景名胜区的排名。
SE-10.1 范围与适用对象
SE-10.1.1 范围
本模块适用于评价景区和风景名胜区排名的设计、执行和发布。它涵盖:
自然景区,包括国家公园、地质公园、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及其他受保护的自然景观;
人文景区,包括历史遗迹、博物馆、文化遗址、古镇古村、宗教场所和纪念地;
主题公园与游乐设施,包括专用娱乐场所、水上乐园、野生动物园和沉浸式体验场所;
综合性旅游度假区,包括在划定边界内结合住宿、娱乐、自然景观和文化项目的度假区。
SE-10.1.2 适用对象
本模块应适用于以下排名:
定义类别内或跨类别的单个景区;
地理区域内的景区群组(如景区集群、旅游线路);
采用排名方法论的国家或地方景区分类体系。
SE-10.1.3 排除项
本模块不适用于:
酒店、住宿设施和接待服务,这些由单独的排名框架覆盖;
旅行社、旅游运营商和交通服务提供商;
作为整体实体评价的城市目的地(城市旅游竞争力),这些可引用本模块但需要景区评价范围之外的额外指标。
SE-10.1.4 规范性引用
以下引用文件是本模块应用不可缺少的。对于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引版本适用。
ISO 21100:2020 旅游及相关服务——旅游目的地——通用要求与建议;
ISO 21101:2020 旅游及相关服务——旅游目的地——可持续旅游管理体系要求与建议;
联合国世界旅游组织《全球旅游伦理框架》(1999年);
世界自然保护联盟保护区管理分类(2008年版);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72年);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3年);
ICOMOS文化遗产地阐释与展示宪章(埃纳姆宪章,2008年)。
SE-10.1.5 与核心层及其他扩展的关系
本模块应按标准规定符合核心层(第4至10章)。
第4章(原则):所有核心原则(包括独立性、透明性、公平性和科学严谨性)应适用。鉴于商业赞助和目的地营销合作的普遍性,独立性原则对景区排名尤为关键。
第5章(指标设计):指标应遵循选取准则(相关性、可量化性、数据可得性、独立性、时效性)。排名实体应论证需要主观评估的指标的纳入依据。
第8章(评分与排名):评分模型应记录权重依据,分类特定加权应按SE-10.4规定披露。
本模块交叉引用SE-05(文化遗产)中与景区内文化遗产真实性和完整性相关的指标。当景区包含文化遗产要素时,排名实体应将SE-05的相关条款与本模块一并适用。
本模块交叉引用SE-08(可持续性)中与环境可持续性和生态足迹相关的指标。排名实体可在适当时采用SE-08环境指标,将解读适配于景区语境。
注:景区评价处于环境保护、文化保护和游客体验的交叉位置,具有独特性。排名实体应认识到本模块规定的指标和方法旨在平衡这些有时相互竞争的目标,任何单一维度的排名都无法完全捕捉景区的多面向价值。
SE-10.2 指标体系
SE-10.2.1 指标层级
景区评价的指标体系应包括两个层级的指标:
核心指标(一级):所有景区排名均应包含的强制性指标;
辅助指标(二级):可根据排名范围、景区类型和数据可得性纳入的指标。
SE-10.2.2 核心指标
以下核心指标应在每个景区排名中包含:
资源品质与独特性
排名实体应评价构成景区主要吸引价值的自然和/或文化资源的品质与独特性。
对于自然景区,评价应考虑:
地质与地貌意义,包括在定义的地理或地质语境中的代表性;
生物多样性价值,包括物种丰富度、特有性和生态完整性;
景观美学价值,包括景观多样性、视觉完整性和景观要素的稀缺性;
自然过程真实性,包括自然生态和地质过程不受人为干预改变的程度。
对于人文历史景区,评价应考虑:
历史意义,包括年代、与重要历史事件或人物的关联以及对文明叙事的贡献;
艺术与建筑价值,包括工艺水平、设计原创性以及某一风格或时期的代表性;
文化延续性,包括持续使用的证据、仪式意义和与遗址相关的活态传统;
真实性与完整性,依据SE-05条款和《奈良真实性文件》(1994年)评估。
对于主题公园与游乐设施,评价应考虑:
主题一致性和园区概念的创意原创性;
游乐设施和景点的独特性,包括专有或首创安装;
宾客体验的沉浸品质,包括主题深度和叙事整合;
更新与创新率,包括新景点推出和体验更新的频率。
对于综合性旅游度假区,评价应考虑:
景点组合的多样性和互补性;
自然、文化和娱乐组件之间的整合品质;
目的地层级的协调性和品牌认同。
保护与管理状况
排名实体应评价景区保护和管理措施的有效性。
对于生态保护,评价应包括:
关键生态系统和栖息地相对于既定基线的状况;
入侵物种管理的有效性;
景区内受威胁物种种群的状态;
环境退化证据,包括土壤侵蚀、水污染、栖息地破碎化和植被损害。
对于文化遗产保护,评价应包括:
遗产结构和文物的物理状态;
保护管理计划的实施情况;
遗产完整性指标的监测;
针对新干预措施的文化遗产影响评估条款,符合ICOMOS指引。
承载量管理应按以下方式评价:
排名实体应评估景区是否已定义并发布承载量阈值;
实时游客流量监测系统应予评价;
游客流量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包括预约制度、分时入园和分流措施)应予评估;
景区对超载事件的应对应予记录。
游客体验质量
排名实体应评价从到达至离开的完整游览周期内的游客体验质量。
游客体验的评价应包括:
游览动线设计与导览有效性,包括逻辑流线、清晰标识和瓶颈点回避;
排队与等候时间管理,包括主要景点和服务的平均与峰值等候时间;
服务设施充足性,包括卫生间、餐饮、休息区和急救站,对照游客量评估;
导览与讲解系统品质,包括导游服务可用性、语音导览品质、多语种支持和讲解内容的可及性;
与一线员工的互动品质,包括专业性、响应性和沟通有效性;
通过标准化游后调查测量的游客满意度,排名实体应规定最小样本量和方法论。
游客体验评价应考虑时间变异性。排名实体应收集或获取不同季节、不同星期日和不同时段的体验数据,以捕捉游客体验条件的完整范围。
可达性与基础设施
排名实体应评价景区的可达性和支持基础设施的品质。
可达性评价应包括:
交通连通性,包括与主要交通枢纽(机场、火车站、高速出口)的距离和公共交通接驳的可用性;
景区内交通,包括接驳车、索道、游船服务和步行道品质;
停车和落客设施,对照峰值需求评估;
无障碍通行与通用设计,包括符合无障碍标准(如ISO 21542或等效国家标准)、提供无障碍路线、适配设施和为残障人士及老年游客提供的辅助服务。
基础设施评价应包括:
游客中心品质,包括信息提供、票务效率和投诉处理能力;
景区内或毗邻景区的住宿和餐饮基础设施可用性;
电信覆盖,包括景区内移动网络的可用性和品质;
公用设施可靠性,包括供水、废物管理和关键服务的电力供应。
安全与应急管理
排名实体应评价景区的安全基础设施和应急管理能力。
安全评价应包括:
安全设施充足性,包括护栏、警示标志、紧急呼叫点和高风险区域的监控覆盖;
应急预案品质和全面性,包括自然灾害(山体滑坡、洪水、地震)、医疗急救、火灾和安全事件的覆盖;
救援能力,包括受训救援人员可用性、救援装备配置和医疗撤离程序;
历史安全记录,包括事故率、严重度分布和已采取的纠正措施;
保险覆盖,包括游客意外保险和景区责任保险的可用性和范围。
对于具有特定危险特征的景区(如高海拔风险的山地景区、潮汐风险的滨海景区、野火风险的森林景区),排名实体应评价针对特定危险的安全措施的充足性。
SE-10.2.3 辅助指标
以下辅助指标可根据排名范围和数据可得性纳入:
可持续性
当纳入可持续性指标时,应涵盖:
景区运营的碳足迹,包括能源消耗、区内交通和游客出行排放归属;
废物管理绩效,包括每游客废物产生量、回收率和零废物倡议;
水资源管理,包括用水效率和废水处理;
社区利益分享,包括本地就业率、本地供应商采购、收益分享机制和社区发展贡献;
生物多样性监测和生态恢复努力。
可持续性指标在适用时可与SE-08(可持续性)的条款对齐。
数字化水平
当纳入数字化指标时,应涵盖:
在线购票与预约系统的可用性、功能和用户体验;
智能导览系统,包括实时导航、增强现实讲解和个性化推荐;
虚拟体验提供,包括虚拟游览、数字展览和远程参与平台;
数据驱动管理能力,包括实时客流监测、承载量管理预测分析和数字孪生应用。
性价比
当纳入性价比指标时,应涵盖:
门票定价合理性,对照同类景区和所提供体验的品质评估;
费用结构透明度,包括所有强制性和选择性收费的披露;
综合消费水平,包括门票之外每游客平均总支出;
游客通过满意度调查报告的感知价值。
注:核心指标与辅助指标的区分反映了以下原则:某些评价维度(资源品质、保护管理、游客体验、可达性和安全)是所有景区评估的基础,而其他维度(可持续性、数字化、性价比)可根据排名目的和受众以不同优先级纳入。排名实体应记录纳入或排除辅助指标的依据。
SE-10.3 数据采集
SE-10.3.1 数据源分类
景区评价的数据源应分为三个层级:
一级——一手数据(实地暗访检查):由受过训练的评价员使用神秘顾客方案通过结构化实地检查收集的数据。一级数据应独立于景区合作收集,并应构成游客体验、服务品质和安全条件评价的证据基础。
二级——官方监测数据:由景区管理机构或相关政府部门提供或获取的数据,包括游客量统计、安全事故记录、投诉登记、环境监测报告和保护状况评估。二级数据应在可行时对照独立来源验证。
三级——游客反馈数据:源自在线旅游平台(OTA)评价、社交媒体内容、旅行论坛和游后调查回复的数据。三级数据应按SE-10.3.4规定进行去噪和偏差校正。
SE-10.3.2 神秘顾客制度
排名实体应建立并维持用于一级数据采集的神秘顾客项目。
神秘顾客应:
在不透露评价目的的情况下到访景区;
遵循涵盖所有适用核心指标的标准化评价协议;
使用包含定量评分量表和定性叙述字段的标准化评价表记录观察;
在到访后规定时限内提交评价报告。
排名实体应确保:
排名中的每个景区至少由两名神秘顾客到访,到访安排在不同时段(如峰期和非峰期、工作日和周末);
神秘顾客按记录的标准招募和培训,确保评价能力并最小化个人偏差;
神秘顾客的身份应受保护,以防被景区管理方识别;
神秘顾客的分配应轮换,防止同一评价员在连续排名周期中评估同一景区。
排名实体在可行时应在不同季节进行暗访,以捕捉游客体验的季节性差异。
SE-10.3.3 官方数据验证
使用二级数据时,排名实体应:
明确向每个景区请求的数据项及其提供格式;
建立验证协议,包括将官方数据与独立来源交叉参照(如政府统计、生态指标的卫星影像、第三方游客量估算);
标记超过定义阈值的数据差异并进行后续调查;
记录验证过程和结果。
当景区拒绝提供请求数据时,排名实体应记录未响应情况,并可按评分方法论规定分配保守估计值或惩罚性调整。
SE-10.3.4 游客反馈处理
来自OTA平台和社交媒体的三级数据应按以下方式处理:
数据提取:排名实体应定义游客反馈数据的平台、时间段和提取标准。数据收集应遵守平台服务条款和适用的数据保护法规。
去噪处理:应适用以下去噪程序:
重复和近似重复评价的检测和移除;
识别并过滤具有人工操纵特征的评价(如批量发布、模板相似性、评价者账户异常);
时间异常检测,包括与营销活动或排名发布事件相关的评价量或评分分布的异常激增;
语言和内容品质过滤,排除缺乏实质评价内容的评论。
偏差校正:排名实体应适用偏差校正方法以处理:
在线评价非随机性质导致的选择偏差(发布评价的游客可能与一般游客群体系统性地不同);
平台用户群体差异和评价规范差异导致的平台偏差;
数据采集期间游客构成或景区条件变化导致的时间偏差。
情感分析:使用自动情感分析时,排名实体应记录方法论,包括所用模型或词典、语言覆盖和验证准确率。
排名实体应在排名方法论文件中披露适用于三级数据的去噪和偏差校正方法。
SE-10.3.5 数据整合
排名实体应建立数据整合框架,规定:
一级、二级和三级数据源在整体评价中的权重;
协调不同数据层级矛盾证据的程序;
缺失数据的处理,包括插补规则和对评分的影响。
当证据矛盾时,一级数据应优先于二级和三级数据,除非排名实体记录了偏离此原则的合理理由。
注:数据品质是景区排名可信度的基石。三级数据源分类承认了独立性(一级)、全面性(二级)和代表性(三级)之间的内在权衡。排名实体应投资于稳健的一级数据采集作为防范数据操纵的首要保障,并将三级数据视为补充而非主要证据。
SE-10.4 评分方法
SE-10.4.1 分类评分
承认景区类型之间的根本差异,排名实体应对每类景区适用差异化的指标加权方案。
除非排名实体记录并论证替代权重,以下默认权重范围应适用:
| 指标 | 自然景区 | 人文历史景区 | 主题公园 | 综合度假区 |
| 资源品质与独特性 | 25–35 % | 25–35 % | 15–25 % | 15–25 % |
| 保护与管理状况 | 25–35 % | 20–30 % | 5–15 % | 10–20 % |
| 游客体验质量 | 15–25 % | 15–25 % | 30–40 % | 25–35 % |
| 可达性与基础设施 | 10–15 % | 10–15 % | 15–20 % | 15–20 % |
| 安全与应急管理 | 10–15 % | 10–15 % | 10–15 % | 10–15 % |
排名实体应记录这些范围内选择的具体权重及选择依据。
纳入辅助指标时,排名实体应规定核心指标和辅助指标之间的权重分配,确保核心指标合计占总权重不低于70%。
SE-10.4.2 季节性调整
排名实体应在景区评价中考虑季节性差异。
季节性调整应按以下方式实施:
排名实体应根据记录的游客量模式和气候条件,定义适用于景区的季节分类(如旺季、平季、淡季)。
一级数据采集(暗访)应覆盖至少两个不同的季节时段,其中之一应为旺季。
当仅有一个季节时段的数据可用时,排名实体应披露此限制并适用季节性不确定因子以扩大分数的置信区间。
对于游客体验品质在不同季节间差异显著的景区(如因天气相关的可达性、设施季节性关闭或游客密度剧变),排名实体应计算并报告旺季分数和年度加权平均分数,加权反映各季节时段的游客量比例。
排名实体应开发并披露季节性调整模型,允许具有不同季节模式的景区之间进行有意义的比较。
SE-10.4.3 承载力约束
排名实体应对景区评分适用承载力约束。
承载力约束应按以下方式运作:
排名实体应根据已发布的承载量评估、官方容量限制或在不可得时基于科学推导的估计值,确定每个景区的承载量参考值。
当景区实际游客量超过其承载量参考值的累计期间超过定义阈值(如评价期内超过30天或超过运营天数的20%)时,应适用承载力惩罚。
承载力惩罚应按超载的严重程度和持续时间确定的系数降低总分。最低惩罚为边际超载5%的扣减,递增至持续严重超载最高20%的扣减。
无论景区管理方是否已实施游客流量控制措施,惩罚均应适用。但是,如果景区能够证明有效的流量控制干预已可衡量地减少了高峰拥挤,排名实体可将惩罚降低最多50%。
承载力约束反映了以下原则:超出可持续能力运营的景区正在提供退化的体验并导致资源退化,无论其他品质维度如何,都不应获得高分。
SE-10.4.4 等级分类
排名实体应根据综合评分将景区分配至等级。
以下五级等级分类应适用:
| 优秀 | 75–89 |
| Good / 良好 | 60–74 |
| 合格 | 45–59 |
| 等级 | 标签 | 分数范围 | 描述 |
| 五级 | 卓越 | ≥ 90 | 国际杰出,各维度典范 |
| 四级 | 优秀 | 75–89 | 多数维度突出,有少量改进空间 |
| 三级 | 良好 | 60–74 | 符合预期,有可识别的改进领域 |
| 二级 | 合格 | 45–59 | 达到最低标准,有显著改进需求 |
| 一级 | 不达标 | 多个维度未达最低标准 |
排名实体可在等级内增加子级标识(如4+级、3-级)以提供额外区分,前提是子级标准已记录并一致适用。
等级应与综合评分一并报告,并应结合所用的分类加权方案解读,使得自然景区的四级和主题公园的四级反映各自领域内可比的整体品质,而非相同的指标特征。
SE-10.4.5 评分程序
评分程序应遵循以下步骤:
所有适用数据层级的原始数据收集和验证;
指标级评分,适用每个指标规定的测量方法;
分类加权,适用SE-10.4.1确定的权重;
季节性调整,适用SE-10.4.2确定的模型;
承载力约束,适用SE-10.4.3确定的惩罚;
综合评分计算和SE-10.4.4下的等级分配。
排名实体应以足以支持独立复制的详细程度记录评分程序的每个步骤。
注:景区评分方法论因需要适配分类加权、季节性调整和承载力约束,刻意比许多其他排名领域更为复杂。排名实体应投入于这些机制的清晰文档,确保利益相关方能理解和审视评分结果。
SE-10.5 特殊条款
SE-10.5.1 生态敏感景区的特殊评价要求
对于包含生态敏感区域(如原始森林、国际重要湿地、极危物种栖息地、原始高山环境)的景区,排名实体应适用最小干扰原则。
最小干扰原则的实施应包括:
一级(神秘顾客)检查应限于指定游览路线和设施。评价员不应为评估目的偏离步道或进入限制区域。
在无法避免生态干扰的实地检查情况下,排名实体应依赖二级数据(监测报告、环境评估)和三级数据(合规游客反馈),并记录减少一级覆盖的合理依据。
生态指标的评价应优先使用非侵入性评估方法,包括遥感分析、红外相机数据和声学监测(如可用)。
生态敏感景区应以增强的保护管理权重评价。排名实体应将保护与管理指标(SE-10.2.2.2)的权重在类别默认值基础上至少提高5个百分点,按比例降低其他指标权重。
已发生可归因于旅游活动的有记录生态损害(如栖息地破坏、野生动物干扰、游客活动导致的水体污染)的景区,无论其他正面评价如何,其保护评分应按损害严重程度成比例降低。
SE-10.5.2 文化遗产真实性与完整性保护评估
对于包含文化遗产要素的景区,排名实体应依据SE-05(文化遗产)的条款评估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真实性评估应考虑以下维度,与《奈良真实性文件》对齐:
形式与设计;
材料与实质;
用途与功能;
传统、技术和管理体系;
位置与环境;
语言及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形式;
精神与感觉;
其他内外部因素。
完整性评估应考虑:
遗产及其属性的完整性和完好性;
景区开发对遗产的侵占或破碎化程度;
缓冲区在保护遗产免受外部威胁方面的充足性。
当景区对遗产要素进行了重建或修缮时,排名实体应:
区分符合保护要求的修复(使用原始材料和技术)与不相容的重建;
评估重建对真实性和完整性评分的影响;
在重建实质性损害遗产真实性时适用重建惩罚,降低文化维度的资源品质与独特性评分。
SE-10.5.3 反过度旅游条款
排名实体不应对长期超出承载量的景区给予高分,无论其内在资源品质或管理努力如何。
反过度旅游条款应包括:
SE-10.4.3规定的承载力约束,作为强制性扣分机制适用;
过度旅游标识应附加于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景区评级:
年游客量超过承载量参考值50%以上;
任何指定观景区高峰期游客密度超过每平方米3人;
与拥挤相关的游客投诉率超过定义阈值(如超过15%的游客反馈提及拥挤)。
过度旅游标识应在排名发布中披露,并附有建议游客考虑替代目的地或非高峰到访时段的声明。
实施有效需求管理措施(如动态定价、纯预约制度、有执行力的游客上限、时间分流)的景区可有条件豁免过度旅游标识,前提是:
措施已运营至少一个完整旺季;
有可衡量的证据表明拥挤状况已改善;
措施已记录并在排名发布中披露。
SE-10.5.4 社区利益分享评估
对于位于或毗邻社区(村庄、城镇、原住民领地)的景区,排名实体应将社区利益分享评估作为可持续性辅助指标的一部分纳入。
社区利益分享评估应考虑:
本地就业:景区雇员中本地社区居民的比例,以及就业品质(工资、工作条件、培训机会);
本地采购:从本地供应商采购的商品和服务比例;
收益分享:将景区收入的一部分导向社区发展的机制的存在和运作(如社区发展基金、收益分享协议、基础设施贡献);
咨询与参与:本地社区在景区规划和管理决策中被咨询和参与的程度;
文化尊重:景区运营尊重当地文化实践、圣地和传统生计的程度。
当社区利益分享评估显示显著缺陷(如未给予充分补偿的搬迁、排除当地社区参与决策、可归因于景区运营的社区生计退化)时,排名实体应在排名发布中标识该缺陷并可适用评分调整。
SE-10.5.5 季节性评分与不同到访时段的一致性评估
排名实体应评价不同时间语境下游客体验的一致性:
季节一致性:游客体验品质、服务可用性和基础设施功能在不同季节间保持的程度;
峰期与非峰期一致性:景区在高游客量期间维持可接受服务水平的程度;
时间披露:排名实体应披露其数据采集覆盖的时间段,并应明确说明评级反映的是旺季、淡季还是年度平均条件。
当存在显著的时间不一致性(如景区在旺季评为四级但因设施关闭或服务缩减在淡季仅评为二级)时,排名实体应:
将评级报告为范围(如2–4级),标明每个边界的时间语境;
以下界为官方评级,反映景区品质由其最差典型条件而非最佳条件定义的原则;
提供时间一致性评分作为补充信息。
注:本节的特殊条款反映了对景区评价不能仅依赖汇总指标的认可。生态敏感性、文化遗产真实性、过度旅游、社区影响和时间一致性代表了标准评分方法可能不够或产生误导的维度。排名实体应将这些条款视为必要的保障而非可选的增强。
SE-10.6 与国际框架的对齐
SE-10.6.1 与UNWTO全球旅游伦理框架的对齐
排名方法论应与UNWTO《全球旅游伦理框架》的原则一致,包括:
第1条:旅游作为个人和集体实现的载体——排名应认可有助于游客充实和文化理解的景区;
第3条:旅游作为可持续发展的因素——排名应奖励展示可持续实践的景区;
第4条:旅游作为人类文化遗产的使用者——排名应评估景区对文化遗产保存和提升的贡献;
第5条:旅游作为东道国和社区的有益活动——排名应纳入SE-10.5.4规定的社区利益分享;
第6条:旅游发展中利益相关方的义务——排名应要求景区运营者对负责任的管理承担责任。
排名实体应记录对框架各适用条款采取的具体对齐措施。
SE-10.6.2 与IUCN保护区分类体系的协调
对于属于IUCN保护区管理分类的自然景区,排名方法论应尊重相应类别的管理目标:
Ia类(严格自然保护区)和Ib类(荒野地):排名应优先保护指标,适用SE-10.5.1规定的最小干扰原则。游客体验指标应在这些类别限制进入管理意图的语境下评价。
II类(国家公园):排名应平衡保护和游客体验指标,反映国家公园保护生态系统和提供公众享受的双重使命。
III类(自然纪念物):排名应强调特定自然特征的独特性和保护,游客进入应相对于特征的脆弱性评价。
IV类(栖息地/物种管理区)、V类(保护景观/海景)和VI类(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保护区):排名应纳入SE-10.2.3.1和SE-10.5.4规定的可持续性和社区利益指标,反映这些类别中人类活动与保护的整合。
排名实体应披露每个被评估自然景区的IUCN类别及相应的指标权重调整。
SE-10.6.3 与国内A级景区评定体系的差异性说明
本标准与国内A级景区评定体系(中国常用及其他司法管辖区类似的行政评级体系)在若干根本方面存在差异:
评价导向:A级体系主要评价行政合规性、基础设施标准和资源等级(依据政府设定标准)。本标准优先考虑游客体验品质、可持续性绩效和循证保护成果。
数据方法论:A级体系主要依赖景区管理方自评并接受官方检查。本标准强制独立神秘顾客评价(一级数据)作为主要证据来源,并要求多层级数据三角验证。
时间动态性:A级体系分配有效多年的静态等级。本标准要求周期性复评并适用季节性调整和承载力约束,确保评级反映当前条件而非历史成就。
过度旅游立场:A级体系不会系统性地因超出承载量而惩罚景区。本标准适用强制性承载力惩罚(SE-10.4.3)和反过度旅游条款(SE-10.5.3)。
社区关注:A级体系对社区利益评估的规定有限。本标准将社区利益分享评估(SE-10.5.4)纳入为重要的评价维度。
分类差异化:A级体系对所有景区类型适用单一标准集。本标准适用分类加权(SE-10.4.1),承认自然、人文、主题公园和度假区景区之间的根本差异。
排名实体不应将本标准下的评级呈现为等同于或可互换于A级评级。当两个体系均被引用时,排名实体应披露上述方法论差异。
注:与国际框架的对齐和与国家行政评级体系的差异是确立本标准下排名独特价值主张的关键。排名实体应在其发布中明确传达这些对齐和差异,以防止误解并将其排名定位于全球方法论版图之中。
SE-10.7 发布与透明度
SE-10.7.1 发布要求
除核心层第9章规定的要求外,景区排名发布还应包括:
每个被排景区的分类类别和对应加权方案;
数据采集覆盖的季节时段和适用的季节性调整模型;
所用承载量参考值及是否适用了承载力惩罚;
IUCN类别(自然景区)及SE-10.5下适用的任何特殊条款;
SE-10.6.1规定的与UNWTO全球旅游伦理框架的对齐声明;
如适用,过度旅游标识状态和SE-10.5.3下记录的需求管理措施;
如存在文化遗产,交叉引用SE-05对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评估。
SE-10.7.2 利益相关方通知
发布景区排名前,排名实体应:
通知每个被排景区其拟评等级并提供证据基础摘要;
提供合理期间(不少于15个日历日)供景区管理方审查和提交事实性更正;
对于位于或毗邻社区的景区,通知相关社区代表拟发布的排名并提供反馈机会;
记录收到的所有事实性更正及排名实体对每项更正的回应。
通知期旨在进行事实验证,而非评级谈判。排名实体不应基于利益相关方压力更改评级,除非发现事实性错误。
SE-10.7.3 数据披露
排名实体应披露每个被排景区的以下数据:
综合评分和等级;
各核心指标类别的评分;
纳入的任何辅助指标的评分;
承载力状态(参考值、实际利用率、适用的惩罚);
数据层级构成(一级、二级和三级来源的证据比例)。
排名实体应在神秘顾客身份和商业敏感景区数据的保密约束下,公开基础指标级数据供独立验证。
注:鉴于排名对目的地营销、游客选择和政府旅游政策的经济意义,景区排名的透明度对维持公众信任至关重要。本节的发布和透明度要求旨在确保排名结果能被所有利益相关方审视、验证和负责任地使用。
SE-10.8 审计与质量保证
SE-10.8.1 审计要求
除核心层第10章规定的审计要求外,景区排名审计应验证:
遵守SE-10.4.1规定的分类加权方案;
SE-10.4.2规定的季节性调整的充足性;
SE-10.4.3规定的承载力约束的正确适用;
遵守SE-10.5的特殊条款;
SE-10.3.2规定的神秘顾客方案的充足性;
适用于三级数据的去噪和偏差校正的适当性。
SE-10.8.2 质量保证措施
排名实体应实施以下质量保证措施:
神秘顾客评价的评价者间信度测试,设定最低一致阈值(如定量评分的Cohen’s kappa ≥ 0.70);
定期校准练习,确保不同评价员和排名周期间评价标准的一致性;
将神秘顾客评分与三级游客反馈评分进行比较,以识别系统性差异;
对随机抽样的被评估景区进行独立抽查审计(不低于被排集合的10%)。
质量保证结果应予记录,并应在外部审计要求时提供。
注:景区排名的审计和质量保证条款应对了该领域的特定风险,包括商业因素对评价结果的潜在影响、游客体验评估中固有的主观性以及多层级数据整合的复杂性。严格的质量保证对维持景区排名的可信度至关重要。
注:本扩展模块属于 ICO Std 2002(天机排名方法论标准)。景区评价面临独特的方法论挑战,这些挑战源于景区类型的多样性、保护与利用之间的张力、不同季节和客流条件下游客体验的变异性,以及平衡内在资源价值与管理品质和可持续性的需要。排名实体应以以下意识对待景区评价:排名影响游客流量、投资决策和保护优先级,因此应在排名方法论的设计和适用中格外谨慎。本模块规定的指标和方法旨在为景区评估提供结构化、透明且伦理知情的框架,而非将景区的多面向价值简化为单纯的数字评分。